摘要:承办法官对张某滥用管辖权异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口头训诫,对张某虚假陈述进行严厉批评教育。经法庭询问,张某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佐证,仍坚持提管辖权异议。

来源:集美法院

还想利用这招来拖延诉讼?

劝你放弃!

滥用管辖权异议

枉费心机

在诉讼中还是多点诚信

少点套路吧

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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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于2017年9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有房产归张某所有,按揭由张某自行承担。张某应支付王某110万元作为补偿,并约定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事后,张某仅给付了15万元,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余款9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张某对起诉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开庭当天坚持以自己租住在湖里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厦门市湖里法院管辖,但张某仅提供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证据。经法庭询问,张某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佐证,仍坚持提管辖权异议。

为了辨真假

法官这么做

张某签订保证书,并保证如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尽管签署了保证书,张某仍坚持自己租住在湖里区。经询问,张某称是向其弟媳租的房子。法官当场决定出现场去张某的“出租房”进行调查。书记员派车到位、法警到位,临出发一刻,张某称自己对集美审理该案无任何异议,请求撤回申请。

法官“火眼金睛”

一招让虚假陈述现原型

承办法官对张某滥用管辖权异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口头训诫,对张某虚假陈述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张某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向王某道歉并出具检讨书,取得了王某谅解。最终,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

张某当场写检讨书

法官提醒

管辖权异议制度系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但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件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以此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造成不良影响。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对其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当事人在诉讼中多点诚信,少点套路,千万不要滥用管辖权异议伤人伤已。

(编辑:刘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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