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院裁定澳龍公司與山東泰豐公司、中國農科院北京畜牧獸醫研究所侵犯商業祕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要旨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當事人提起商業祕密侵權之訴時,應當由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爲侵權行爲直接產生結果的發生地,而非完全等同於原告住所地。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案情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原告重慶澳龍生物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龍公司)訴稱,第二被告中國農業科學院北京畜牧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畜牧研究所)在其管理的中國農業科學院生物製品工程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與第一被告山東泰豐生物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豐公司)簽訂的疫苗技術轉讓合同上加蓋了公章,泰豐公司據此向農業部申請核發案涉疫苗的批准文號。原告認爲,兩被告實施技術轉讓的行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遂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爲。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被告泰豐公司、畜牧研究所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本案系合同糾紛而非商業祕密侵權糾紛;即便是侵權糾紛,亦應由侵權行爲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被訴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位於重慶市,重慶五中院不具有管轄權。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裁判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重慶五中院經審查認爲,本案系侵害商業祕密糾紛,確定管轄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告訴請的是兩被告簽訂涉案疫苗生產的技術轉讓合同及就涉案技術向農業部申報生產批准文號的行爲。兩被告技術轉讓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及申報行爲發生地等均系商業祕密侵權行爲的實施地,侵權行爲發生之時,侵權結果隨之產生,侵權結果發生地與侵權行爲實施地重合,均發生在北京。原告並未就上述涉嫌侵權行爲地發生在重慶提供相關證據。另查明,被告泰豐公司、畜牧研究所的住所地分別位於山東省濟南市和北京市海淀區。因被告畜牧研究所所在地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一審法院裁定:泰豐公司、畜牧研究所管轄權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海淀區法院處理。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評析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商業祕密糾紛是合同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當事人在提起商業祕密侵權之訴確定管轄法院時,如何釐清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是否當然爲原告住所地。

1.侵害商業祕密屬於反不正當競爭糾紛,系侵權之訴。訴訟客體的特點客觀上使得此類案件的地域管轄確定變得更加複雜。商業祕密侵權不同於一般的民事侵權,其侵害的客體是一種新興的知識產權即商業祕密權。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對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進行了條款式列舉,同時將商業祕密解釋爲“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據此可以看出,商業祕密權具有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徵,都是對創造性智力成果進行保護的權利形態。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民事案件案由也規定,侵害商業祕密案件屬於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中的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本質上應當是侵權之訴。商業祕密權作爲商業祕密侵權案件的訴訟客體,具有不同於一般知識產權的獨特性。一方面,權利人對於商業祕密不具有排他的獨佔權,只能通過自己保護的方式來享有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作爲商業祕密權的核心,商業祕密信息只要被公開,商業祕密權必然滅失。因此,商業祕密侵權一旦成訟,釐清管轄法院變得尤爲關鍵和困難。

2.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侵權行爲直接產生結果的發生地,不能完全等同於原告住所地。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商業祕密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並未做特殊的規定,一般性規定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實務中對於侵權結果發生地的確定,爭議較大。一般來說,侵權結果發生地並不能完全等同於原告住所地,應當就個案進行分析。本案原告之所以選擇其住所地提起商業祕密侵權之訴,很大程度上基於訴訟成本的考慮或認爲兩被告的侵權行爲給其在住所地的疫苗生產和銷售帶來了損害。本案兩被告涉嫌的侵權行爲是簽訂涉案疫苗生產的技術轉讓合同以及就涉案技術向農業部申報生產批准文號。就本案而言,商業祕密侵權行爲的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爲侵權行爲直接產生結果的發生地,不能以權利人認爲受到損害就認爲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兩被告之間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及申報生產批准文號的行爲發生之時,原告訴請的涉案技術祕密的祕密性即不復存在,商業祕密被公開後原告受到損害的後果即時發生。按照最密切聯繫原則,侵權結果應當最先發生在侵權行爲實施地即兩被告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和申報生產批准文號的北京而非其他地方。當然,隨着時間的推移,侵權結果可能會向更大範圍蔓延。但是,如果對於侵權結果發生地不加任何規制和確定,那麼原告可以以其權利受到侵害爲由在任何一個地方主張“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有管轄權之訴,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案例研究」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司法判定

本案案號:

(2017)渝05民初1312號,(2017)渝民轄終146號

作者單位: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