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上午,新密市人民法院門口,申請執行人周某、馬某領到執行款後,在辦理結案的相關文書上簽字,並同站在一旁的被執行人洛陽某公司負責人握手言和。

之前,洛陽某有限公司拖欠周某、馬某借款共計30萬元拒不償還。該案經新密法院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但判決生效後被告洛陽某有限公司一直不予履行,周某、馬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受理該案後,多次與被執行人公司人員聯繫,敦促其主動到庭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遲遲不到庭。在隨後的電話中,該公司業務人員以各種理由推諉開脫,表示己方不應承擔還款義務。隨後,執行法官實地前往洛陽查找被執行人各類可供執行財產,最終,成功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一處。

考慮到房產處置週期長、異地執行不便等客觀因素,以及本案中被執行人公司相關人員對法律規定和法院的強制執行缺乏認識、心存僥倖等情況,執行法官改變策略,依法將被執行人名下所有銀行賬戶全部予以凍結。又想法設法同被執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聯繫,耐心向其講解相關法律規定,告知法院已經採取的查封、凍結措施及逃避抗拒執行將面臨的嚴重後果,引起其重視,敦促其認清自身錯誤,積極配合履行法定義務。

最終,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動聯繫申請人到庭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和解,被執行人當庭履行全部義務,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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