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是肥东人。2017年6月2日,马某与江西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装卸工,在肥东县工作。

2018年3月9日,马某工作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38天。

2018年5月9日,马某受伤被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9年1月21日,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工作期间,江西某公司已经为马某办理了社会保险。

双方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马某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江西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法说理

肥东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马某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马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2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618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69328元。

最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案中,江西某公司的注册地在江西,其为马某在江西缴纳社会保险,而马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安徽省肥东县。根据《江西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17个月本人工资。

而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此原、被告均认为应当按照各自的标准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目的是对员工因工受伤致残的一种就业补偿。而马某的工伤事故地点即马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安徽省境内,故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安徽省实施办法》的标准计算。

典型意义

纵观全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因各地标准不统一造成赔偿数额差异明显。

以五级伤残为例,北京市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南京市为基准标准9.5万元,合肥市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0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各比例支付)。

这就造成了用人单位因在不同地点缴纳社保,或者实际工作地点与缴纳社保地点不一致而产生不同的赔偿标准,既不利于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发挥法律的预测作用。

因此,亟待有关部门从实务角度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为了更好的践行依法治国理念,正值“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普法君温馨提示:签订合同需谨慎,缴纳社保看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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