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河北盛華化工“11·28”爆炸事故案公開宣判!12人被判刑
重磅!河北盛華化工“11·28”爆炸事故案公開宣判!12人被判刑,無安全員刑責!
盛華化工“1128“重大爆燃事故警示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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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就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爆燃責任事故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判決認定,12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各被告人的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案發後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情況及認罪態度,對其中11人分別判處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於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爆燃責任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失職行爲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今年2月份河北省應急管理廳發佈的《河北張家口中國化工集團盛華化工公司 “11·28”重大爆燃事故調查報告 》顯示:
2018年11月28日零時40分55秒,位於河北張家口望山循環經濟示範園區的中國化工集團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擴散至廠外區域,遇火源發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後期醫治無效死亡)、21人受傷(4名輕傷人員康復出院),38輛大貨車和12輛小型車損毀,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經濟損失4148.8606 萬元,其他損失尚需最終覈定。
事故發生後,盛華化工公司未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瞞報事故,誤導事故調查。
經調查認定,河北張家口中國化工集團盛華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險化學品爆燃責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爲:
盛華化工公司違反《氣櫃維護檢修規程》(SHS01036-2004)第2.1條和《盛華化工公司低壓溼式氣櫃維護檢修規程》的規定,聚氯乙烯車間的1#氯乙烯氣櫃長期未按規定檢修,事發前氯乙烯氣櫃卡頓、傾斜,開始泄漏,壓縮機入口壓力降低,操作人員沒有及時發現氣櫃卡頓,仍然按照常規操作方式調大壓縮機迴流,進入氣櫃的氣量加大,加之調大過快,氯乙烯衝破環形水封泄漏,向廠區外擴散,遇火源發生爆燃。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公安機關對12名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他們分別爲:
(1)江政輝,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兼任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顏景河,盛華化工公司總經理。
(3)柴亞洲,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副總經理。
(4)郭朋強,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生產運營總監。
(5)孫風瑞,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物資管理處處長。
(6)田武,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書記,主任。
(7)沈自強,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設備管理副主任。
(8)付樹海,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物資管理處副處長。
(9)王曉峯,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氯乙烯工段工段長。
(10)袁秀霞,女,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聚氯乙烯工段DCS 主控操作員。
(11)馮濤,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生產運行處副調度員。
(12)李永軍,男,羣衆,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氯乙烯工段班長。
畫重點
把自己的職責劃定清楚!
千萬要做好痕跡管理!
當然看到這裏有人會說,上面說的是外企,我國的安全管理體系,根本不可能,根本做不到這樣!不可否認,這是事實!不過只要分清法律規定的責任,制定好責任的主次關係,同樣可以做到規避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