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67條及《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43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爲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採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翫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爲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醫療廢物具有高傳染性,處理不當會造成極大危害,因此嚴格規範醫療廢物的處置方法,加強政府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政府對新冠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的監管職責和監管內容有哪些?
張 帥 共青團朝陽區律協團委書記,北京中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黨支部書記
鍾豔雙 北京中策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共分五類。在本次疫情中,產生的醫療廢物主要是感染性廢物,包括髮熱門診、隔離病房(區)、隔離重症監護病房(室)等留觀、疑似、確診新冠肺炎患者場所產生的醫療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值得注意的是,集中隔離醫學觀察點的密切接觸者在沒有排除患病可能的前提下,產生的生活垃圾、口罩等也需要按照醫療廢物收集和處理。
醫療廢物具有高傳染性,處理不當會造成極大危害,因此嚴格規範醫療廢物的處置方法,加強政府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加強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有利於控制疾病的傳播。由於醫療廢物含有大量的病菌、傳染性病毒以及各種放射性物質和化學性物質,容易造成交叉傳染。並且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攜帶大量新冠病毒,更需要妥善處理。如若疏忽,一方面會引發醫院感染,給患者、醫務工作人員造成健康威脅,另一方面也會引發社會公害,導致病毒擴散。第二,加強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有利於保護環境。醫療廢物成分複雜且特殊,很難被自然界吸收、分解,因此應該嚴格規範醫療廢物的處置方式,加強政府監管,否則會對自然造成難以逆轉的傷害。
疫情期間,需要政府積極履行職責,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監管,其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疫情期間建設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制定過渡性處置方案。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感染人數衆多,特別是武漢地區,上萬感染者產生了大量的醫療廢物,建立一批新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制定過渡性處置方案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4條、第33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二,對醫療廢物處置項目及處置機構作出行政許可。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因此,政府負有經過評估後,向符合條件的處置機構作出經營許可的職責。此外,需要政府及其各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還包括醫療廢物處置建設項目的環評許可、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排污許可。
第三,對政府執法行爲進行監管。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67條及《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43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爲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採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翫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爲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67條;《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4條、第22條、第33條、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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