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詹姆士一世开始,斯图亚特王朝的4位君主都想要将英国普通法法院的司法权攥在自己的手心之中,以此来实现国王专制的个人政治野心,而国王对英国法律蛮横的态度终于引发了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后续的“光荣革命”。正是因为普通法在英格兰国家的重要地位,因此中世纪中期的英国普通法法院获得了一种“半独立”的地位,它是基于当时的英国国王很少干涉普通法法院执法的情况而形成的,并没有任何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制度条约的约束。

在近现代法律历史的发展之中,英国普通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以古日耳曼国家的习惯法为核心,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成文法律体系。大多数读者可能会认为,司法独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英国普通法法院的司法独立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通过漫长的斗争努力争取得到的:在此期间,国王对法院的影响力逐渐降低,而光荣革命之后《权利法案》的颁布更是确立了英国议会对英国法院的领导地位,而正是在君主立宪制与“议会至上”的国家体制下,英国普通法法院才得以真正走向司法独立的道路。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与英国普通法法院的发展

  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不列颠群岛上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曾经在中世纪早期建立起数个日耳曼族的小王国,此时不列颠群岛上所沿用的法律是日耳曼法律,这是一种根据地域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混合法律,因此早期的不列颠群岛上还尚未形成一种稳定的法律体系,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英格兰还尚未形成统一的国家。

  不过来自法国的征服者威廉改变了这一切。公元1066年,来自法国的威廉一世从法国发兵入侵不列颠群岛,在黑斯廷斯战役之中击败了自己的竞争对手哈罗德,最终一统英格兰,从而开创了威廉王朝的统治历史。依照欧洲封建领主制的传统方式,威廉一世毫不留情地夺走了反抗者手中的土地,然后将这些土地册封给自己手下1500位具有血缘关系或者立下战功的臣属们,这些臣属们形成了英格兰的新贵族群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英格兰新贵族封地的管理与统治,公元1086年威廉下令核查英格兰各地的土地与财产保有数量,将其全部登记在册,这就是英格兰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末日审判书》。随后,威廉一世设立御前会议,由御前会议对各地的税收征收情况进行核查,防止偷税漏税情况的产生。随着御前会议权力的逐步扩大,到公元12世纪初期,御前会议衍生出了三种类型的法院机构:理财法院、普通法院与王座法院。

  其中,理财法院又被称之为“棋盘法院”,它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增加皇室财政收入,处理有关英国皇室税务纠纷的案件,与其说是司法机构,不如说更像是财政机构;而王座法院主要用于保护英国皇室利益,审理有关皇家成员的重要案件,它的适用对象也十分狭隘;而普通法法院则用于处理民众之间的一般性诉讼案件,并且负责对英格兰的地方法院进行监督和审查。因此在三种类型的法院机构之中,英国普通法法院对英格兰的法律体系影响最大,审案范围也更广。

  由于英国普通法以判例作为主要依据,为了获得足够多的案件经验,英格兰国王经常任命普通法法院的数位法官们前往地方协助判案,而这种制度又被称之为“巡回法官制度”。公元12世纪后期,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对英格兰法律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削弱了地方封建领主庄园法庭的司法权,并且增强了中央巡回法官的法律权利。

  在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的支持下,从伦敦出发的英格兰巡回法官们往往能够在地方搜集到丰富的判例经验,这些巡回法官们完成工作任务回到伦敦之后通常会聚集在一起,相互交流彼此之间的判例。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适用于全英格兰的普通法制度在公元13世纪初已经基本趋于完善。

  正是因为普通法在英格兰国家的重要地位,因此中世纪中期的英国普通法法院获得了一种“半独立”的地位,它是基于当时的英国国王很少干涉普通法法院执法的情况而形成的,并没有任何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制度条约的约束。对此,19世纪后期英国法学家梅特兰明确指出:“(普通法法院的)法官们在中世纪并没有获得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力,他们从地位上来说依然是国王的仆从,一旦国王狠下心来想要收回司法权,那么法官们的反抗只能是苍白无力的。”

  进入都铎王朝之后,随着英国国王们对司法权的掌控,英国普通法法院的地位开始降低,不过此时英国国王控制司法权的主要表现方式是设立特权法庭,比如说高等教务法院(处理宗教事务)以及臭名昭著的星室法庭(专门用于审查英国报纸业言论的法庭)都是国王特权的一种体现。不过相对而言,此时的英国普通法法院依然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直到斯图亚特王朝建立之后,英国普通法法院才迎来了最黑暗的时代。

斯图亚特王朝对英国普通法法院的驾驭与征服

  斯图亚特王朝时期,随着国王詹姆士一世等国王鼓吹“君权神授”思想,国王对英国司法程序的干预也越来越大,而英国普通法法院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从詹姆士一世开始,斯图亚特王朝的4位君主都想要将英国普通法法院的司法权攥在自己的手心之中,以此来实现国王专制的个人政治野心,而国王对英国法律蛮横的态度终于引发了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后续的“光荣革命”。

  从控制英国普通法法院的司法权来说,以下三种方式是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们常用的伎俩:其一,国王拥有对法院法官的直接任免权。从遥远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这一古老的日耳曼法律原则一直适用,并且延续到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由于普通法法院是从御前会议发展而来,从本质上来说要对国王负责,因此为了方便控制法院,“俯首帖耳”就成了斯图亚特君主选择法官的重要标准之一。

  由于当时的英国普通法法院法官忌惮国王手中的任免权,因此他们不得不沦为国王的鹰犬,甚至成为侵害英国百姓权益的工具。举例来说,查理一世为了镇压北方的苏格兰民族起义,曾经强制向英格兰居民借款,有部分英格兰居民严词拒绝了国王的无礼条件,查理一世于是宣布将带头反抗的76位居民关押起来。在这些被国王关押的人群之中有5位了解法律的骑士,他们共同向英国普通法法院提出抗议,请求法官们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审判此案。

  然而当时的首席审判官尼古拉斯·海德却罔顾英国普通法的规定,对这一案件下达结论说:“国王的命令是绝对的,我们认为这一判决并无任何异议。”而陪审的检察官罗伯特·希思更是引经据典,使用日耳曼传统习惯法来解释英国普通法:“‘国王永无过错’是普通法的重要原则,国王的命令与特权就是法律正义的象征。”凭借着讨好国王的花言巧语,罗伯特·希思得到了查理一世的提拔,在数年之后成为了英国普通法法院的首席法官,后来又转任王座法院的首席法官,并且一直得到国王查理一世的宠幸。

  其二,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君主往往通过暗中卖官鬻爵的方式,向候选法官的竞争者们收取高额报酬,以金钱换取法院法官对自己的服从权。一方面,为了保住自己花费高额财富换取的职位,这些通过权力买卖上位的法官们自然是对国王唯命是从;另一方面,坚持自己主见、不肯屈服于国王的法官们往往会被被国王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除职务,而公元1616年爆发的“薪俸代领权案”中首席法官科克的遭遇就能很好的解释这一现象。

  由于“薪俸代领权案”涉及英国国王对英国教士的任免权,因此詹姆士一世事先给12位法官写信,要求这件案子延期开庭。在当时候,12位法官之中有11位都赞同国王的决定,但是首席法官科克却偏偏坚持立刻开庭,并且当众宣言:“不管国王是怎样的态度,我要以一个法官的理性审判这桩案子。”结果不久之后他就被詹姆士一世免职。

  其三,英国国王还有着两项超越寻常法律的特殊权力,那就是“赦免权”与“中止权”。顾名思义,所谓“赦免权”和传统古代中国军网所发布的“大赦”有着相似之处,都是利用君主的个人权利对某人或者某些群体进行法律赦免的权利。正因为这种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一旦被国王扩大,那么英国法律的尊严就会遭到无情的践踏。

  而“中止权”则意味着国王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随时终止某项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对此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将其运用于宗教方面,使得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英国的宗教信仰呈现出混乱无序的状态。因此,无论是“赦免权”还是“中止权”,都代表着英国国王对于司法正义的公然挑战,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独立迫切需要政治制度的强力保障,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光荣革命”的发生正是提供了这种政治土壤。

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与英国普通法法院的司法独立

  从公元1648年开始,为了限制国王的权利,英国议会与国王势力之间进行了漫长的斗争,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的爆发以及次年《权利法案》的颁布,才标志着英国议会的最终胜利。伴随着君主立宪制的成型,《权利法案》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严格的约束,防止国王因为个人原因滥用权力践踏英国法律,最后使得“王在法下”、“议会至上”的原则得以基本确立。

  在《权利法案》之中,国王对法律的赦免权与终止权被严格的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未经英国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随意停止法律的实施,不得使用君主权威干涉英国司法权力的运作。”这一宣言成为了英国普通法法院独立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议会至上”的权力原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它被认为是英国宪法的决定性基础。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英国法院依然要服从于议会的主体意志,但是和服从国王不一样的是,“司法独立”与“议会至上”之间并不是相互矛盾的,两者之间反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首先,英国议会两院之中的上议院本来就是英国司法体系的最高上诉机构,上议院的全体贵族们共同行使最高司法权力。直到英国最高法院成立之前,上议院一直都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名义上的最高法院机构,因此议会和英国普通法法院本身就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议会至上从另一种角度来说,就是司法至上,英国议会作为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混合体,一并在英国宪法上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其次,自“光荣革命”之后,英国议会一直都是普通法法院改革推动的主要机构。公元170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该法律明确规定法官任职为终身制,除非有重大过错,一般不得被免职;英国皇室成员与血亲不得担任英国下议院成员,以免影响司法公正等等,因此长期以来,英国议会为推动英国普通法法院的司法独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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