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美国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教授则从经济制度和金融能力的角度专门著述,分析了英国“光荣革命”背后的商业背景。与中国的一统江山不同,中世纪的欧洲是教权和王权博弈的时代,各国国王都在有限的疆土上不断扩大王权的经济力量,增税、贷款、卖爵位、印币和征用便是扩大王权也是政府权力的主要渠道。不过,王室的权力还是被教权支持下的新贵族领主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商业势力所制约了。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再看光荣革命的背景和经过,包括《权利法案》的出台,就有另外一番启发。在13世纪以前,英国的多数土地控制在私人和教会手里,王室只拥有较少土地。在1436年,英王室只拥有3%的土地,而私人拥有约45%的土地(多数由贵族和绅士拥有),教会拥有其他20%~25%的土地。王室也没有权力随意决定在别人的土地上收税。
1215年,封建贵族给国王施压,颁布了《大宪章》。《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贵族享有的政治权力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同时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国王及王室官员的行为。最初的《大宪章》有六十三条条款,当中大部分是针对13世纪当时的状况而定,例如限制王室狩猎范围等,而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第三十九条,在前面我们也提到过,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
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王权因而受到了限制。实际上,《大宪章》是在明文规定王室必须承认并保护私有土地产权。这是对政府权力制衡的制度基础,是产权基础。有人形容为:在英国的议会里,对一块菜园的租赁权,对一间茅舍一年的利润,对一座小酒馆或面包店的信用,对侵犯所有权的最微不足道的迹象的处理,都比法国对那些最可尊敬人物的最古老、最有价值的地产或法国整个商业金融界的处理要郑重得多。尽管有了《大宪章》的约束,但一些英国国王不断背信弃义地扩张王权,试探议会和新贵族的底线。
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政府在财政、税收和贷款等问题上,就经常与新兴地主和资产阶级发生矛盾。由于战争和奢侈等原因,斯图亚特王朝的财政一直比较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时的英国常常出现违背《大宪章》精神的现象,国王单方面发号施令,没有经过议会批准就对公民强行征税。同时,王室还用贷款来弥补财政赤字。斯图亚特王朝采用了以威逼利诱为主要方式来获得贷款的办法,强行向新贵族借款,不仅如此,国王还经常违背契约,不按照规定时间还款甚至故意拖欠抵赖。通过1604—1605两年间的强行借款,国王1年就借到了111891英镑。
这些钱尽管最后都偿还了,但其中20363英镑是到1609年12月才还清的。1617年的强行借款直到1628年才得以偿还,从1611—1625年,国王一直通过相同的办法来借款,逐渐这种借款开始成为惯例,形同税收。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国王们还通过出售垄断权的方式增加收入。国王以一种新的方式利用了专利权。专利权原本是用来保护并促进新科技发明的,但在当时却被用来“阻止现有产业披着技术进步的外衣进行垄断”。
垄断权一般都会出售给从事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者,即那些新兴的地主和贵族,他们更多时候有拥有专利权的需要。这也意味着,国王为了收入,已经干涉到了他们最基本的经济活动。1640年,国家政府为了经济利益,没收了商人出于安全考虑储存在伦敦塔里的金条,这不但导致了很多商人破产,而且完全触及了他们的底线。传统封建主与新兴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议会与国王权力之间的矛盾开始积聚。
在此期间,国王还曾多次解散议会,架空普通法庭,成立了皇室法庭,这种法庭可以撇开议会的立法权而动用专权立法。皇室法庭全部由国王的亲信构成,集立法、司法、执法的权力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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