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人社局清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冒领行为!
摘要:三、《山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养老金,对违规领取的养老金进行依法追缴。我县户籍未参保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自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即可按照每年300元---5000元不等标准参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齐全至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死亡冒领行为清查的通知
养老金
我县户籍未参保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自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即可按照每年300元---5000元不等标准参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齐全至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死亡的,
其继承人应在其死亡30日内向经办机构
提出参保关系注销申请,
并依法继承相应待遇。
对于死亡次月继续领取养老金的,
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养老金,
对违规领取的养老金进行依法追缴。
依法追缴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三、《山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养老金,对违规领取的养老金进行依法追缴。
依法享受社保光荣,欺诈骗取社保可耻。
自4月份开始,
我局针对参保人员死亡后
继续领取养老金行为集中开展
并持续展开清查活动,
同时声明,无论参保人员死亡后
继承人是否支取了养老金,
都请尽快主动联系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人社所处理相关冒领事宜,
否则请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咨询电话:0534-3785656
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庆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处
2019年4月28日
供稿:娄鼎
供稿电话:0534-3868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