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大家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但是仍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法降低用工成本,如果在此期间,员工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真的可以不用负责任了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千万不要试图逃避。也提醒各位劳动者要多关注自身的参保情况,了解参保保险的保障范围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有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建议先收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向劳动局或者社保局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顾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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