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H4買了一年,售後不處理,維權無門怎麼辦?

哈佛H4買了一年,售後不處理,維權無門怎麼辦?

車是2017年4月20號買的,到今年正好一年,2018年4月25號去做保養順便檢查一下車,車左右兩個大燈有故障,左邊大燈不亮右邊時亮時不亮,當時師傅檢查說是左邊的大燈有故障,要換左邊的大燈,右邊的大燈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售後訂購了一個大燈告訴我到貨了就可以來換,我於4月29號再去售後,售後告訴我兩個燈都是壞的要求我更換兩邊大燈,並告訴我是人爲損壞不保修,損壞的部位就是封面上的圖樣,一左一右兩邊一模一樣,師傅告訴我是撞擊導致的,這個口子我怎麼撞的出來呢,更何況兩邊一模一樣,要撞成這樣我兩邊車燈損毀肯定特別嚴重吧,我兩邊車燈完好無損,而且右邊燈還是好的,讓我怎麼能接受,我於4月29號打長城售後電話投訴,到昨天一直未處理,今天下午來電還是說這個是人爲撞擊造成的,太無理了不能接受。

一、維權難點

發生維權糾紛的新車或者接受維修後的汽車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存在質量問題的話,是瑕疵還是不具有使用性能的缺陷?這兩個問題是實際工作中律師指導、參與依法處理汽車糾紛需要明確的兩個關鍵問題,而這兩個問題恰恰也是處於信息、經濟、技術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難以證明的關鍵問題,因爲消費者既不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也難以承擔高昂的鑑定費用。(具體的維權成本將在本文案例部分之後進行分析)

雖然消保法從原則上規定了此類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但是並沒有如何落實這一原則的細節性措施。但是法律條款如何從紙面落實到實踐之中,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則需要向消費者普及書面修理記錄的重要性,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證據意識。

二、法律檢索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保法)自2014年3月15日正式開始實施,其中第23條的修改增加了第3款,即“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如何將這一規定落實到具體的糾紛處理之中,則需要根據不同的維權糾紛類型,結合不同的法律規定,將其落到實處。

在質量維權領域,筆者通過法律檢索發現主要是涉及消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簡稱產品質量法)兩部法律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規定)一部規定。從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看,對於質量維權糾紛的法律後果、主管機關都有相應的規定,比如消保法和產品質量法都規定了工商管理部門作爲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之一,而消保法24條和產品質量法40條都規定了經營者更換、退貨的責任和義務。

那麼,在消費糾紛中如何確認法律事實,纔是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產生相應法律後果的前提和依據。通過向消費者普及汽車質量維權糾紛中的關鍵法律事實,促進消費者依法維權、證據維權、理性維權,也是汽車時代市場監管部門的應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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