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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0日,四川木裏發生森林火災,30名消防戰士在這次救火任務中不幸犧牲。正當全國人民爲這些救火英雄深感惋惜的時候,犯罪嫌疑人尹某卻幸災樂禍的在網絡上,公然辱罵已經犧牲的消防英雄,言辭極其低俗。

尹某很快被警方抓捕,並且,他向全國人民低頭認罪了,那麼,你會原諒這種“人渣”嗎?心理專家指出,對於尹某這種人來說,是永遠不會真正低頭認罪的,爲什麼這樣說呢?

辱罵消防死難烈士的犯罪嫌疑人尹某,低頭認罪了,你會原諒嗎?

反社會人格

原因其實很簡單,因爲犯罪嫌疑人尹某具有“反社會人格”。具有這種人格特質的人,難以產生羞愧感,行爲缺乏計劃性,且往往有着高度的攻擊性、衝動性,因此,這類人也容易在社會中感到適應不良,常常做出一些有違常理的事、或是說出違背道德的話。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具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的個體,容易發生違紀的行爲,但是他們又區別於一般的罪犯。對於一般罪犯而言,他們的違法行動有着比較明確的計劃性、目的性,作案動機明顯。

辱罵消防死難烈士的犯罪嫌疑人尹某,低頭認罪了,你會原諒嗎?

而對於具有反社會人格的人來說,他們大多是受到情感動機的支配,並無強烈的作案動機。另外,一般罪犯往往希望隱藏自己的作案行爲、試圖逃脫法律責任,而那些反社會人格者則會害人害己。

不過,作爲一種比較極端的人格特質,這類人往往很少去造成兇殺等嚴重的刑事案件,但仍然會將人格的缺陷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難以很好的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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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羞愧感”

正如上文所說,具有“反社會人格”特徵的人,有一個顯著的表現就是,缺乏“羞愧感”,當他們做了什麼不好的事時,難以感到良心的不安與譴責,缺乏對自我言行是否得體的自制力。發展心理學研究表明,人的“道德形成、成熟”,離不開“羞愧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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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觀念、準則,被絕大多數人所認可,建立起良好的道德準則,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是一種“共贏”的做法。

在我們幼年時期,當做出了違背社會道德的言行後,就容易受到周圍人的排斥,得到一些懲罰,併產生強烈的“羞愧感”。因此,我們的道德感逐漸在集體中發展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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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那些缺乏羞愧感的人,在做錯事之後毫無內疚、不安,對自己不當的言行並不在意,從而成爲了道德敗壞之人。

正如犯罪分子尹某,他正是缺乏這種“羞愧感”,導致他在道德方面產生了缺失,形成認知偏差,表現出了令人憤恨的不良言行。表面上看,他迫於壓力道歉認罪了,其實,他永遠也不會真正的低頭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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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尹某的言行,衝擊了社會底線、道德體系,引起了社會大衆的強烈不滿,更是侮辱了偉大犧牲的消防員戰士。他不但沒有對維護國家、人民安危的英雄充滿感激,反而還以此爲樂,簡直是難以容忍的卑劣做法。

在法治社會,任何人都需要爲自己的言行負責,因此,尹某也應爲自己的不良言行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值得我們原諒。

作者

第一心理主筆團 | 神奇小小

參考資料:

《人格與社會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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