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呂孝權律師

  危機時刻,拿刀還是拿套?

  這個問題一直便爭論不休

  不過,很多人都會擔心

  拿套會不會影響定罪?

  聽律師來解答!

  在強姦無法避免地要發生時,遞上安全套,到底是對自己的保護還是對犯罪分子的縱容?當彭曉輝教授數年前第一次講到“遞套”這一觀點的時候,在網絡上引起了軒然大波。

  在不幸遭受強姦時,遞上安全套,出發點顯而易見,就是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身體健康,避免感染性傳播疾病。而反對者對這種做法最大的反對意見就是,這會影響對強姦事實的法律認定。

  那麼,真的是這樣嗎?爲犯罪分子提供了安全套,就沒辦法認定強姦的事實了嗎?小愛帶着這個困惑請教了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的呂孝權律師,快來看看專業人士怎麼說吧!

  停止性侵害!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nanmulti

  一、遞套=不反抗=不能認定強姦罪?並非如此!

  有人認爲,主動給強姦犯遞上安全套,視爲被害人不反抗,據此認爲強姦行爲難以認定。果真如此嗎?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發《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解答》第一條第四款明確:“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爲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儘管上述三部委《解答》已於2013年1月1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爲由予以廢止,但其基本精神和理念內涵早已被司法實踐所廣泛吸收和運用。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於反抗等情況。

  男女體力的差異讓女性受害者其實很難反抗和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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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違背被害人意願是認定強姦罪的最主要依據

  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中,核心要素是違背被害人意願(我國只認可女性被強姦)。實踐中,認定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可以從以下角度考慮:

  1. 案發時被害人的認知能力。

  在強姦犯罪中,被害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影響犯罪的成立與否。而被害人的認知能力是被害人意思表示的前提。除了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也要考慮案發當時被害人能否正確表達其內心真實意願。

  2. 案發時被害人的反抗能力。

  強姦罪客觀上通常表現爲,行爲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者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司法實踐中,不同的被害婦女由於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個人特徵的不同,對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應及其程度也不相同。

  婦女能否抗拒,或是否敢於抗拒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認定標準:婦女有無反抗能力,不能單純地從行爲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程度來評價,還要結合婦女自身對所處環境的認知,和可能遭遇更大傷害的風險預估心理,以及婦女自身身體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

  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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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要分析被害人未作明確反抗意思表示的客觀原因。

  在被害人未作明確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應當對其案發時所處的客觀環境進行具體分析。通常而言,實踐中有兩種可能性:未作意思表示情形下的“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下的未作意思表示。很明顯,前者不屬於強姦行爲,而後者屬於強姦行爲。

  具體如何區分,筆者認爲,應該結合案件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並據此作出準確評價,具體應當考慮案發當時的環境、雙方是否熟人關係、雙方有無感情基礎、雙方所處的角色地位、被害人的身體狀況、行爲人的身體狀況、被害人事後的反映等因素,以綜合判定被害婦女是否具有選擇表達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綜上,遭遇強姦時被害人選擇主動遞上安全套,通常都是已處在特殊孤立無援的客觀環境中,雙方之間也無感情基礎,行爲人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比如利用上下級從屬關係,對被害人施加權力控制、精神強制和心理強制),使得被害人完全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被害人爲了儘量減少行爲給自身造成的傷害不得已而爲之,事後悲痛不已,及時向親朋求助,撥打110報警。如此種種,充分表明,被害人主動遞上安全套發生性關係的這個舉動,是根本違背其本人真實意願的,符合強姦罪的核心構成要件。

  不是遞了套就不是強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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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幸遭受強姦後,要怎麼做?

  那麼,當不幸遭遇了強姦,我們又該如何留存證據,避免出現強姦案件的認定困難呢?下面是一些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的要點:

  1. 第一時間報警

  遭受侵犯後,被害人必須第一時間報警,以免錯過最佳的取證時機:首先,案發現場的痕跡、遺留物(如現場遺留的毛髮、安全套、擦拭紙巾、衣物纖維[內衣褲]等物證)等證據極易因現場的變動或時間的推移而變動或滅失。舉個例子,比如在理論上,一般活體的陰道提取物僅可在2-3天內檢出精子(在不排泄或清洗的情況下)。其次,及時報警更容易使辦案機關確信被害人對於性行爲是持排斥態度的。在熟人強姦案中,報警時間是司法機關認定被害人主觀意志的重要依據。

  有些原因會讓你沉默,但如果你尋求正義,會有人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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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警後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報警回執、受案回執。對於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公安機關有爲被害人保守祕密的責任和義務。配合公安機關製作詢問筆錄。製作筆錄時應儘量詳細,注意描述歹徒的身體特徵,同時注意向偵查機關提供相關人證、物證線索。在可能的情況下,可以繼續與嫌疑人聯繫,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抓捕。

  歹徒採取暴力手段實施姦淫的,一般較好取證:如有無爭吵、呼救的聲音,現場有無掙扎、搏鬥的痕跡,被害人有無口鼻捂痕、頸部扼痕、勒痕、捆綁痕等;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歸案的,嫌疑人及被害人的體表有無呈現抓痕、咬痕,衣物上是否呈現撕裂、切割、磨損等掙扎反抗痕跡,現場有無散落的衣物碎片、鈕釦、繩索、血跡、毛髮、擦拭紙巾等。另外,被害人的內褲、內衣的提取,現實中很多被害人第一時間將撕裂或磨損的內褲、內衣遺棄或穿着離開現場後遺棄,導致附着在內褲、內衣上的精液等微量物證無法提取,甚至能印證暴力存在的直接證據也最終滅失。因此,被害人在報案時,應立即告知公安機關上述衣物的去向並進行及時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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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歹徒採取脅迫手段實施姦淫的,一般可通過固定犯罪嫌疑人口頭或者書面脅迫的證據,如語音、通話、郵件、信息的記錄等,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以惡害相通告(例如利用職場的職務權利、身份地位、權力控制等)的行爲。對於脅迫行爲是否足以引起被害女性的恐懼心理使其不敢反抗,則可以從案發時間、地點、雙方的年齡對比、雙方對於對方身份信息的瞭解程度等方面進行認定。

  歹徒採取其他手段實施姦淫的(不知抗拒、不能抗拒),一般可從被害人事前的精神狀態、認知能力、反抗能力、性防衛行爲和防衛意識的表現切入,特殊情況下被害人就上述事項的事後表現亦具有證明效力。如現場有無酒精、毒品、麻醉品、迷幻藥及包裝物,被害人案發前、案發後的行經路徑有無監控錄像、有無遇到相關證人,據此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相關物品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不能抗拒,或者發現被害婦女不知抗拒、不能抗拒時,對該條件加以利用。

  對於發生在室外的強姦案,現場是否遺留犯罪痕跡物證跟犯罪行爲動作和現場的環境有關。例如現場在郊區、農田、山林、河邊等處,現場遺留痕跡物證的可能性就大。在城市街道、衚衕現場等處,如現場上有較多的灰土和可能留下足跡的客體,也能留下痕跡物證,即使現場上沒有灰土,還可能留有血跡、精斑、毛髮、衣物纖維等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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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要立即清洗身體

  遭受侵犯後,直到鑑定前,被害人都不要清洗身體任何部位。很多受害女性基於羞愧感,會主動在第一時間清洗身體、丟棄內褲等衣物,直接導致第一手物證滅失,這是不可取的。如果因爲沒有第一手物證,而導致無法追究強姦犯的刑事法律責任,無疑這是被害人遭受強姦後,所受到的又一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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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及時進行傷情鑑定及生物物證提取

  無論是否選擇抵抗,也要儘量在對方身上留下抓撓的痕跡,對於抵抗痕跡的鑑定,有助於判斷當時的情況。案發過程中,要儘量將歹徒的體貌特徵、口音等記下。被害人身體有損傷的,應要求公安機關對其身體損傷程度作傷情鑑定,如體表、陰道及衣物附着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應要求偵查人員、技術人員第一時間提取;如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重新鑑定。需注意的是,如果是女童陰部有損傷的,公安法醫一般不作鑑定。監護人可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申請鑑定,如醫療機構需提取外陰或陰道擦拭子,建議請偵查人員或者法醫到場見證,以證明證據來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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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當及時跟進案件進度。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擬立刑事案件偵查的,報案人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在受理後三日內立案,並出具立案決定書。公安機關如不立案偵查,控告人、舉報人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並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覈,也可向檢察機關申訴。如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一言以蔽之,強姦最本質的特徵是違背受害人的意志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以“是否(肢體動作)反抗”爲必要條件,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婦烈女那樣去要求當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寧死不從,這樣是不符合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保障要求的。尤其是當複雜的權力(關係)發生作用的時候,即使是溫柔的強姦也仍然是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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