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原審被告人康永泉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作出二審公開宣判,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康永泉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後,康永泉在沒有出現新的事實及證據的情況下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反映出康永泉已推翻其和公訴機關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已對其認罰的行爲予以反悔,原判認定的康永泉認罪認罰的情節已不存在,導致量刑偏輕,遂依法維持一審判決的定罪部分,撤銷一審判決的量刑部分,作出前述終審判決。

原標題:北海一老闆拒付44名工人230多萬工錢,被判2年9個月!

北海一工程老闆以逃匿的方式拒付44名工人230多萬工錢被判刑2年9個月!

4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原審被告人康永泉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作出二審公開宣判,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康永泉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基本案情

原審被告人康永泉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經北海市鐵山港區法院依法審理作出一審判決。

2018年8月,北海市鐵山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知康永泉到北海市鐵山港區政府配合解決問題,但其本人在指定的時間內未配合解決。

2018年9月,北海市鐵山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康永泉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康永泉依法支付所拖欠的工資,但康永泉仍不支付。

原審被告人康永泉

原判認爲,康永泉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爲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其到案後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對其從寬處理。遂認定康永泉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後,康永泉以原判認定的事實有誤,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認爲康永泉因認罪認罰已得到從寬處罰,在證據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康永泉對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予以反悔,屬於認罪不認罰,原判認定的認罪認罰量刑情節已不存在,對康永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無法律依據,故原判適用法律不當,提請依法改判。

宣判現場

北海中院認爲

北海中院經依法審理,認定康永泉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爲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二審認爲,康永泉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原判據此認定康永泉具有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罰情節,並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對康永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一審宣判後,康永泉在沒有出現新的事實及證據的情況下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反映出康永泉已推翻其和公訴機關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已對其認罰的行爲予以反悔,原判認定的康永泉認罪認罰的情節已不存在,導致量刑偏輕,遂依法維持一審判決的定罪部分,撤銷一審判決的量刑部分,作出前述終審判決。

來源: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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