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總是有情感的。然而,人類的情感更多的不是基於血緣,而是後天的朝夕相處和相濡以沫。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其中一起爲“生父母向養父母索要孩子案”。該案中,親生父母起訴養父母索要自己的親生孩子,官司以親生父母的敗訴而告終。

  嬰兒剛出生被抱養,成年後親生父母上門尋親

  1998年年初,陳某發現意外懷孕,因此前已生育一個孩子,礙於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擔心被有關部門強迫引產,陳某夫妻跑到寧夏躲避執法。

  在寧夏住了七八個月後,臨近生產,丈夫邵某帶着挺着大肚子的陳某回到江蘇省海安縣,找了一間臨時房子居住,準備把孩子生下來。陳某夫婦稱,孩子出生後的1998年9月16日,崔某找到陳某夫婦居住的臨時住所,稱自己住在海安縣胡集街上,想把孩子抱回去“押子”,他們夫婦隨時可以去看望孩子,等自己懷上孩子就把小孩兒還給陳某夫婦。

  “押子”是我國一些地區的一個封建習俗,認爲婚後久不生育的夫妻,抱養一個別人的孩子就能儘快懷孕生下親生骨肉。邵某表示,自己當時覺得崔某很真誠,就讓其從自己手中將孩子抱走。但此後,夫妻倆找遍了胡集街上的每條街巷,都不見孩子的蹤跡。陳某夫婦稱此後一直在尋找孩子,直到孩子上高一的時候,才知道孩子崔某某在當地的某中學讀書。崔某曾向陳某夫婦寄來崔某某的照片一張,當陳某夫婦向崔某提出建立親戚往來關係時,崔某並未同意。

  以上是陳某夫婦的一面之詞,後經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是,崔某、徐某於1998年9月16日向陳某夫婦抱養一女孩兒,取名崔某某,目前在讀大學。崔某某在某中學剛上高一時,陳某夫婦與崔某某相見。2013年3月3日,崔某向陳某夫婦郵寄崔某某照片一張。2016年7月5日,陳某夫婦與崔某通電話,要求雙方建立親戚往來關係,遭到崔某的拒絕。

  是否親子鑑定,三方演繹法律與倫理的碰撞

  陳某夫婦見尋親未成,於2017年年初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陳某夫婦與崔某某之間存在親子關係,同時確認崔某、徐某夫婦與崔某某收養關係不成立。該案經一審判決駁回陳某夫婦訴訟請求後,陳某夫婦不服,提起上訴。在一、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及崔某某本人就是否通過親子鑑定認親進行了激烈辯論,演繹了一場法律與倫理的碰撞。

  由於雙方爭議的基本事實發生在18年前,爭議的焦點全部集中在了證據上。陳某夫婦在庭審中堅持認爲當時孩子給崔某是“押子”,不是將孩子送予對方收養。毫無疑問,陳某夫婦要證明自己的主張,前提條件是要證明自己與崔某某之間存在親子關係。而要證明親子關係,如果沒有直接證據,則只能藉助司法鑑定。

  親子鑑定不僅涉及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也涉及孩子本身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會視具體情況徵求孩子的意見。本案中,崔某某作爲訴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人物,其也向法院表明了自己的意見。崔某某稱,自己自幼與崔某夫妻生活至今,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不同意改變目前的身份及親屬關係,不同意做親子鑑定。鑑於孩子已經成年,且明確表示不同意做親子鑑定,故法院最終尊重孩子的意願,未啓動親子鑑定程序。

  在未做司法鑑定的情況下,能否認定陳某夫婦與崔某某的親子關係呢?陳某夫婦稱,崔某某系自己第二個孩子,按照政策是不允許生養的,自己當時不顧一切地跑到異地躲避,就是要生下這個孩子,從未想過要將女兒送給別人。爲了證明自己的主張,陳某夫婦還向法院出示了崔某某出生後不久拍的照片,稱可以看出崔某某與夫婦倆長得極爲相像。

  陳某夫婦稱,崔某本人也認可崔某某系從陳某夫婦處抱走,陳某夫婦在找到崔某某後,也經常在節假日向崔某送禮物,崔某還曾承諾崔某某高考結束後就讓陳某夫婦與崔某某來往。陳某夫婦認爲,從照片等證據分析,並結合雙方的陳述和行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推定陳某夫婦與崔某某之間的親子關係。

  關於崔某與崔某某之間的收養關係,陳某夫婦認爲收養關係無效。首先,邵某將女兒交給崔某帶走時,陳某並不知情,事後也不認可,故陳某夫婦的上述行爲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其次,在1998年9月抱走崔某某時,崔某才27週歲,其愛人徐某也只有28週歲。按照當時適用的1991年收養法,崔某不符合該法中收養人需“年滿35週歲”的規定,也不符合1998年收養法中收養人“年滿30週歲”的規定。最後,崔某既未按照1991年收養法的規定與陳某夫婦訂立書面協議,也未按照1998年收養法到民政部門登記,故崔某與崔某某的收養關係不成立。

  崔某、徐某夫婦則在一、二審中自始至終堅持認爲自己與崔某某之間存在收養關係,也事實上養育了崔某某這麼多年,並不違反收養法的規定,請求法院駁回陳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收養關係是否成立,法院判決彰顯人文關懷

  海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崔某於1998年9月從陳某夫婦處抱養崔某某,發生在修改後的1998年收養法生效前,因收養法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對於崔某與崔某某的收養關係是否成立,應當適用1991年收養法的規定。雖然崔某與崔某某發生收養關係時,並未與陳某夫婦簽訂書面收養協議,但此是否影響收養關係的成立,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更何況崔某撫養崔某某到18歲,已成客觀事實。而且崔某某本人也明確表示與崔某夫婦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不同意改變目前的身份關係,並願意與崔某補辦收養登記。因此,陳某夫婦要求確認與崔某某的親子關係,因陳某夫婦未能提供崔某某的出生證明等必要證據,且崔某某明確表示不同意做親子鑑定,故而對於其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爲此,該院於2017年2月21日判決駁回陳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該案上訴後,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中,陳某夫婦要求確認與崔某某存在親子關係,並在訴訟中申請與崔某某進行親子鑑定。但其在一、二審中均未能提供與崔某某存在親子關係的必要證據,且崔某某已年滿18週歲,又明確拒絕做親子鑑定。故本案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推定存在親子關係的情形,法院依法不能確認陳某夫婦與崔某某之間存在親子關係。

  關於收養關係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爲,崔某某雖系崔某夫婦抱養,但崔某夫婦已將崔某某撫養至其成年,並仍在照料其學習生活。即便崔某夫婦當時不符合收養人的條件,也未能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但現在崔某某明確表示願意維持目前的身份關係,且陳某夫婦也未能舉證證明其與崔某某之間存在特定的身份關係,並進而據此請求確認崔某夫婦與崔某某之間收養關係不成立。且崔某某亦非案件當事人,故對陳某夫婦要求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據此,2017年9月25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陳某夫婦負擔。

  法官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三:一是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親子關係鑑定是否必要?二是現有證據能否認定親子關係?三是能否因爲收養存在瑕疵而解除收養關係?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親子鑑定在外界看來,似乎只是一場夫妻之間或親生父母與非親生父母之間的戰爭。但毫無疑問,孩子必然是雙方爭執的焦點。在當事人申請親子鑑定的時候,人們往往會忽視孩子的感受。事實上,親子鑑定雖然表面上看是涉及夫妻二人的事情,但受不同的鑑定結論影響最大的還是孩子,不利的結論可能會給孩子帶來一輩子的負擔和包袱。因此,對於這個事關孩子命運和前途且涉及隱私的大事,在選擇是否做親子鑑定時應當視具體情況徵求子女的意見。2017年10月起實施的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因此,一般而言,如果年滿八週歲,父母要對孩子做親子鑑定,就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本案崔某某已經成年,且明確表示不同意作鑑定,故法院尊重孩子的選擇,放棄通過親子鑑定的方式獲取關鍵證據是正確的。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縱觀本案案情,陳某夫婦的一些推斷和分析也許不無道理。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判案依據的是基於充分證據支撐的法律事實。即使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的陳述確爲客觀事實,但在欠缺足夠證據支撐的情況下,也不能成爲法院據以定案裁判的依據。本案中,如果崔某某同意做親子鑑定,且鑑定結論證實其與陳某夫婦的親子關係,那麼這一鑑定結論可能會成爲法院判決的依據。但在崔某某不同意鑑定,鑑定結論無法形成的情況下,法院只能根據現有的其他證據進行裁判。前文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推定存在親子關係適用的前提,必須是起訴方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事實上,這裏的“必要證據”對證明力要求很高,陳某夫婦在審理中提供的照片及錄音文字等證明力偏弱,顯然不能成爲推定存在親子關係的“必要證據”。故法院未採納陳某夫婦據此推定存在親子關係的意見也是有依據的。

  關於第三個爭議焦點,崔某夫婦作爲收養人雖然在收養時不符合收養的年齡條件,且未及時辦理收養登記。但鑑於已經形成的近20年收養事實,以及崔某某本人繼續與養父母共同生活的意願,法院據此未予支持陳某夫婦要求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也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

  法律並非鐵板,判決亦有溫度,此判決可謂情理法理兼得的經典之判。

  《民主與法制》社新媒體出品

  編輯:劉曉晗

  校對:王 茹

  主編:王 鐔

  審覈:阮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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