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動產登記將不再審查婚姻狀況,本地知名律師解讀新政

昨日,記者從市不動產登記局獲悉,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不動產登記將不再審查婚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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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今後買賣、抵押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簿、合同上只有一條名字的可以不用婚姻關係審查。

改變:誰登記便有“主張權”

自然人因買賣、互換、贈與、分割、合併、建造、變更、抵押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再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而是以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權利人,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如合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等記載的當事人以及其他申請材料爲依據,結合當事人的申報情況,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事項,申請人無需再提供婚姻狀況材料。

涉及未經公證繼承(受遺贈)轉移登記、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加減名”或共有份額變化的轉移登記、離婚轉移登記等情形除外。

夫妻共同買的房,按照以前的政策,當賣房、抵押時房產部門會去查驗其配偶(隱性共有產權人),如果確認是婚內買的房產,則賣房、抵押須經過夫妻兩人共同同意。

我市在2010年對於不動產登記只認合同上的名字,但是2010年後必須夫妻雙方共同登記。

“其實,不動產登記機構僅是一個物權公示機構,對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如何支配,應由夫妻雙方進行商定,作爲家庭外的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無法進行干預,也不得進行干預,而如果違反了《婚姻法》,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說。

律師:夫妻共同財產應及時共同申請登記 Q:

有市民會擔心,新規會不會給夫妻之間處理房產帶來困擾,以後該如何維護好雙方合法的權益呢? A:

根據《婚姻法》規定,在婚煙關係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動產登記簿上僅登記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認定爲隱形共有人,該不動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間如果認爲不動產登記簿或權屬證書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通過申請婚內“加名”來增加共有人。

市不動產登記局做出了相關規定

◆已經登記的不動產,夫妻之間重新約定不動產權利歸屬的,可以到當地不動產登記服務網點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夫妻一方認爲另一方隱瞞共有人、申報不實導致不動產登記簿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況不符的,可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辦理更正登記或單方申請異議登記。

◆當事人申報不實導致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受害人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責任。

律師建議,對於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屬夫妻共有的,應及時共同申請房屋登記,把共有人及其產權份額明確下來,記載入登記簿,規避產權不明引發的房產糾紛。

“婚後不動產財產將以家庭爲一個主體,是雙方共有財產,即使買房子的這個錢是夫或妻一方的積蓄,但另一方在其他方面肯定有彌補的付出。”江海明珠律師事務所律師鄧介輝說。

例如,男方負責經營公司、上班,賺錢養家,女方則負責在家收拾家務、帶孩子、照顧老人(家庭婦女),其實這也是一種雙方都付出的結果,雖然女方收入幾乎爲零,但是爲家庭的付出、精力也很多,因此要公平同等對待。

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事實權利人未充分意識到不動產登記的重要性,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取得不動產權利後,因沒有及時申請登記,相關不動產被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予以處置的現象是存在的,只有及時予以變更,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全媒體記者  王天威

責任小編  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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