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宋代丁憂制度的諸多變化無疑更加劇了其對官員仕途的影響,如戰亂時期對武將的起復,往往意味着其仕途的升遷。史彌遠通過鑽朝廷奪情起復的空子,成功躲避了丁憂三年喪的規定,爲後世官員樹立了不好的榜樣。

在封建社會時期,由於儒家士子和統治者的推崇,“孝道”思想成爲社會的主流思想之一。守孝也成爲衡量個人德行品質的重要標準之一。孝行不僅僅在於對長輩生前的贍養、優待,還體現在對長輩死後的服喪與尊重。

針對古代官員的服喪問題,統治者專門設計出了丁憂制度。丁憂制度始於西漢,其規定王朝官員在父母死後須爲其丁憂(即離職)三年,帶有強制性。其後歷屆王朝基本上繼承了西漢的丁憂制度。

從宋代丁憂制度的變化看其對官員仕途的影響

唐末宋初是古代官員對丁憂的態度發生轉變的分水嶺。唐末以前,朝廷選拔官員的方式主要是推薦制(如察舉制),其比較注重對官員道德品行的考察,所以官員對待丁憂都是比較慎重的,一般都能嚴格遵守相關禮制。

而唐末以後,隨着科舉制的逐步建立,朝廷在選拔官員時考察的主要是人才的知識儲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對考生德行的考察。在這種考察標準下,無論是統治者還是官員對待丁憂的態度都逐漸走向鬆懈。而丁憂制度在執行落實上的變化,也必然將對官員的仕途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朝廷奪情起復對官員仕途的影響

宋朝以前,無論是高級官員還是中下級官員,在爲父母服喪一事上,基本上都能嚴格遵守丁憂制度的相關規定。但到了宋朝,就總體而言,基本上只有中下級官員能夠嚴格遵守丁憂禮制。中下級官員因爲其所處職位大多無關緊要,替代性較強,所以即便其離職三年也不影響行政機構的正常運行。

而高級官員因爲其一般身兼要職,即便其在丁憂服喪期間,朝廷一遇有急事要事,往往還是會將其徵召復職。如南宋紹興四年,金兵犯宋,敵將王威攻佔唐州,朝廷急調名將岳飛馳援。當時的岳飛恰好在爲其母丁憂,但在數次請辭遭拒的情況下,岳飛不得不選擇馬上回到抗戰中去。

從宋代丁憂制度的變化看其對官員仕途的影響

再如四川抗金首領吳玠、吳璘兄弟,在丁憂服喪期間,面對朝廷的起復徵調,同樣不得不捨小家爲大家。在戰亂不斷的宋朝,這樣起復徵調的事例比比皆是。當然如此特殊情況下對丁憂的違制,官員一般也不會被社會輿論譴責,反而容易得到朝廷的嘉獎,甚至加官進爵。

另外,在高級官員中,有些位高權重的官員在丁憂服喪期間更容易被皇帝起復徵召,甚至其回鄉丁憂都需要再三申請。如北宋三朝名相富弼,在爲其母丁憂期間,朝廷曾數次對其起復,但都遭到了富弼的拒絕。面對權臣富弼的義正言辭,皇帝也沒有辦法,反而由此成就了富弼的美譽。宋人皆稱讚富弼的孝行,富弼也由此成爲後世反對朝廷起復的榜樣。

當然朝廷對高級官員的奪情起復不一定就對官員的仕途起積極影響,有時反而容易弄巧成拙,破壞政治穩定。如理宗朝的右丞相史嵩之,爲其父丁憂未滿三個月便被皇帝起復徵調,導致朝野上下輿論譁然。期間針對史嵩之起復一事,甚至形成了以徐元傑爲代表的反對派和以臺諫官爲首的支持派,雙方爭論不休,局面一發而不可收拾,最終演變爲理宗朝有名的黨爭。而身處政治漩渦中心的史嵩之最後成爲宋理宗的棄子,從此賦閒退休,不再起用。

從宋代丁憂制度的變化看其對官員仕途的影響

二、丁憂制度本身缺陷對官員仕途的影響

一方面朝廷能在官員丁憂期間對其起復徵調,另一方面此舉也給了官員一些可乘之機——通過奪情起復躲避丁憂守喪。如南宋權相史彌遠,由於其爲太子少傅,故在其爲母丁憂的第二年就通過太子的運作被奪情起復。史彌遠通過鑽朝廷奪情起復的空子,成功躲避了丁憂三年喪的規定,爲後世官員樹立了不好的榜樣。

有宋一代,官員丁憂後一般都由其他官員接任,所以絕大多數丁憂官員服喪三年後一般很難再恢復原職,而更大的影響是丁憂官員在其三年守喪期間很容易錯失升遷機會。如歐陽修任職南京時,因爲其對過京官員一視同仁的品行而爲時人稱讚,朝廷聽聞後欲給其升職加薪,但因爲歐陽修其時正在丁憂守孝,所以就錯失了升遷的機會。

從宋代丁憂制度的變化看其對官員仕途的影響

另外,除了無法官復原職和錯失升遷機會外,丁憂官員的憂慮還體現在俸祿上。前文筆者提到在丁憂期間,高級官員比中下級官員更有奪情起復的機會,同樣在俸祿待遇上兩個羣體也存在着差異。對於宋朝的高級官員來說,即便丁憂服喪也不用爲生計而犯愁,因爲朝廷會對其提供生活保障。

如神宗朝《元豐令》記載:“太中大夫以上丁憂解官,給舊官料錢。”而丁憂的中下級官員就比較慘了,他們連基本的俸祿都沒有。所以出於生計的考慮,有些官員就隱瞞需要丁憂的事實,是謂“匿喪”。如仁宗朝的太常博士茹孝標,就因爲“匿喪”而被諫官彈劾,最終被貶職。宋朝太常博士爲八品,位於官職的最底層,這意味着茹孝標一旦丁憂便失去了生活來源,故其纔會冒險“匿喪”。

從宋代丁憂制度的變化看其對官員仕途的影響

三、丁憂表現對官員仕途的影響

丁憂制度規定官員不僅需要丁憂滿三年,且還必須不違背各項禁忌。如不飲酒喫肉,不娶妻納妾等。《宋刑統》甚至明文規定,丁憂官員在服喪期間不得娶妻納妾,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如熙寧年間的都官員外郎施邈就因爲娶一正爲夫服喪的女子爲妻而被貶官。

相反,丁憂官員在守喪期間表現良好就有可能受到朝廷獎賞,甚至加官進爵。如虞部員外郎李思恭就因爲堅持返鄉守喪三年,而被朝廷獎賞米糧和布帛。

從宋代丁憂制度的變化看其對官員仕途的影響

夏目說:

綜上所述,雖然丁憂制度本身就對丁憂官員的仕途有所影響,如本職被替代,守喪三年期滿後難以官復原職。

但宋代丁憂制度的諸多變化無疑更加劇了其對官員仕途的影響,如戰亂時期對武將的起復,往往意味着其仕途的升遷。再如宋理宗隨意起復史嵩之,最終引發黨爭。

宋代丁憂制度作爲古代丁憂制度發展一個起承轉合的歷史轉折點,其變化及其對官員仕途和政局的影響無疑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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