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年犯”的过渡性惩戒不可或缺

资料图

黄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表示,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已获批准,最高检将增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内设机构。这意味着未成年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在机构设置上取得新的变革性进展,实现了顶层设计上的突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也将迈上新台阶。

从2015年12月最高检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以来,未检工作近年来得到了跨越式发展,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未检校园普法,强化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司法保护,对虐童案等社会关注案件的介入办理,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相关成效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认可。

而另一方面,留守儿童被侵犯、虐童案、校园欺凌、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无不挑动着大众的神经,民众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也充满着期待,多种合力之下,未检工作走向前台也可谓是应运而生。

在以往一段时期内,未成年人保护呈现“九龙治水”的责任散化状况,即虽有诸多法律法规涉及对未成年人保护,诸多部门具有保护职责,但当遇见具体问题时,往往出现相互推诿、救济乏力的状况。

未检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方面承担起了司法方面的专职保护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监督的职能,有效督促相关机关依法履职,其三则是以国家监护人的角色对监护权进行兜底履责,相关举措有效地解决了责任散化的问题。

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检工作的推进就可以一帆风顺,比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惩戒方面,由于少年司法领域配套建设的缺位,导致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刑事惩戒之间缺乏过渡惩戒机制,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么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一放了之”,要么就直接处以刑事处罚,甚至在部分地方出现“养大再抓”“养肥再杀”的情况。

对应这种惩治失位,则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严峻形势。家庭教育的缺位、资讯的无差别喂养、不良的行为爱好等,让未成年人心智趋于早熟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整体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暴力化、再犯率较高的复杂态势。

据2017年北京一中院所发布《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财产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类型,而犯故意杀人罪等暴力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0%以上。

近期湖南发生的少年弑母案,只能说是作为极端案例而呈现出来的冰山一角。从刑事法律角度来说,弑母少年吴某因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责,但从案件性质、作案手法、舆论导向及防止引发犯罪模仿等方面来说,对其又必须予以惩戒并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如何填补这种“刑罚”与“释放”之间的灰色空间,建立“保护处分”的惩戒、矫正机制,无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故此,增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既是对以往工作的肯定,更充满对未检工作将来的期许。具体来说,从目标上需要强化使命意识,进一步增强司法为民的使命感,将更多的社会责任融入到未检的每一项工作中,通过做好未检工作,为每个家庭、每一所幼儿园和中小学学校带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对未来的美好预期。

从具体路径来讲,一方面要巩固当前未检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从未成年人普法工作、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责等方面,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扩大民众认知度,提升民众认同感,打响未检工作的品牌。

另一方面则需要开拓创新,这既包括制度化创新,也包括对当前尚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戒的灰色地带,探索建立“保护处分”的惩戒、矫正机制。这也包括知识创新,通过案例剖析、调研分析等方式,识别并打击诸如网络猥亵等新型涉未成年人犯罪,构建更加完备的未成年保护体系。

因此,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增设,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但无论从顶层设计支撑来说,还是从未检工作的业务素养等方面而言,我们都应该相信检察机关能够交上一份令民众满意的新时代未检答卷。

(作者系时评人)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