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此,江蘇監管局擬決定:1、對輝豐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新浪財經訊 12月3日晚間,輝豐股份發佈一則公告稱,公司於12月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蘇證監罰字[2019] 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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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12月3日晚間,輝豐股份發佈一則公告稱,公司於12月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蘇證監罰字[2019] 7 號)。輝豐股份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江蘇監管局調查完畢,江蘇監管局依法擬對相關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輝豐股份維權入口

該公告顯示,輝豐股份涉嫌違法的主要事實如下:1、輝豐股份2016年年報、2017年一季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2、輝豐股份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關於環保事項的披露與事實不符;3、輝豐股份關於公司高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臨時公告信息披露不準確。

對此,江蘇監管局擬決定:1、對輝豐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2、對仲漢根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3、對季自華、奚聖虎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二十萬元罰款;4、對孫永良、卞祥、楊進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十萬元罰款;5、對陳曉東、張建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五萬元罰款。

往前回顧,2018年4月24日,輝豐股份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蘇證調查字2018029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對此,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表示,根據 《證券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並參照相關案例,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3日前買入且在2018年4月24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輝豐股份股票的推定受損投資者或可索賠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具體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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