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奔波150次 違建執法之痛該治一治了

行政部門給801房下發的整改通知書被撕掉,黎先生將它們收集起來。(圖源:南國早報客戶端)

因樓上擅自加建7個廁所,全家長期生活在“水簾洞”中。從2017年3月至今,黎先生一家都在爲此事找個說法,他們輾轉物業管理公司、社區、派出所、住建、城管之間。然而,執法部門下發的數份整改通知書,對違建業主起不了多大作用。至今,黎先生一家仍居住在溼漉漉的房子裏。無奈之下,黎先生提起訴訟。5月16日,南寧市興寧區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5月5日《南國早報》)

鄰里之間,最講究和氣,可黎先生的遭遇,顯然不在“講情誼”便可解決的範疇了。因樓上鄰居私自改建引發的漏水滲水,早已讓他們一家不堪其擾。更無奈的是,黎先生兩年內每週都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在維權路上來回奔波至少150次,即便居委會、物業、派出所等部門每次對黎先生的訴求都有“迴音”,也數次下達了房屋違法改造整改通知書,但都很難起到實質性作用。這就不禁令人生疑,究竟是監管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夠大,還是執法中遇到了難點,業主違規改建就真的這麼難以整治嗎?

實際上,黎先生遭遇的問題,放在正常的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相處關係中,一個最樸素的道理就能解決——自己的行爲破壞了他人的財產,讓別人蒙受損失時,於情於理,都應賠償,妥善解決,更何況是在抬頭不見低頭見的鄰里之間。黎先生樓上的住戶違揹人們長期遵循的處事原則,逆流而行,結果也只能落得一個“敬酒不喫喫罰酒”,等待的無非是法律的制裁。

其實,《物權法》和《民法通則》對包括住宅在內的私人領域的權益都有相應保護。比如《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訴諸法律是維護住戶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但從黎先生的漫漫維權路看,這充滿了艱辛。

既然法律對私人住宅的改建、裝修等行爲有着明確的法律規範和約束,那麼面對住戶的違法改造行爲,執法部門爲何屢次“手軟”呢?援引律師的觀點,法律法規雖然對私人領域內的違法行爲進行了禁止,但在如何處罰、如何實施等具體操作上尚缺乏較詳細的法理依據。細看上述法律規定,其實對住戶違法改建、侵害行爲都缺乏較爲統一的認定標準,而對賠償也未有更爲詳盡的條令,或許這正是黎先生遭遇樓上漏水兩年之久,卻也無法擺脫“侵害”困境的根源所在。

儘管法律對房屋內部的改造形狀、結構、走水、走電缺少可以統一遵循的標準,但孰是孰非定會有公正的裁決。不少因住宅樓改建而影響鄰居房屋使用的案例都以恢復原樣、照價賠償了結,如天津市紅橋區一住戶將窗戶改造成小屋,法院認定影響一樓住戶的採光,責令拆除並將外牆恢復原狀;成都市青羊區一住戶漏水,造成樓下財產損失,法院判決立即整改,賠償損失這些都不失爲實踐中具體而生動的“法律課”,或能給予黎先生維權成功一道曙光。

不過,即便黎先生與鄰居對簿公堂,得到了公正的判決,如何執行仍然是解決這一困境的“最後一公里”。來回奔波150次,依然解決不了黎先生的房屋漏水之苦,執法部門、職能部門真的盡職盡責了嗎?相信很多人也會發出這樣的質問。對此,上級部門有必要對黎先生所走過的所有部門梳理一番,究竟是不能作爲,還是不願作爲;是監管責任不明晰,還是“九龍治水”互相推諉,相信公衆也欲知曉其中的問題所在。唯有揪出真問題,開對藥方子,實實在在解決了問題,纔算對黎先生的漫漫維權路有了個交代。(周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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