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次《通知》明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是指其接受投資者委託,設立債轉股投資計劃並擔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債轉股投資計劃合同的約定,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業內專家認爲,《通知》從資金來源端和資產運用端極大地拓展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核心業務、債轉股業務的空間,從制度約束進行了鬆綁,有助於支持服務實體經濟。

原標題:AIC資管業務“鬆綁”,保險資金、養老金再成香餑餑

近日,萬億債轉股市場迎來重大機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開展資管業務具體規則得到明確。

5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從資金募集、投資運作、登記託管、信息披露與報送等方面規定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內容,其中明確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發行債轉股投資計劃開展資管業務。

業內專家認爲,《通知》從資金來源端和資產運用端極大地拓展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核心業務、債轉股業務的空間,從制度約束進行了鬆綁,有助於支持服務實體經濟。

近兩年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積極有序開展業務,債轉股落地金額超過1萬億元。

解決資金端、資產端痛點

根據《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槓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銀保監會2018年6月29日公佈《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允許商業銀行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其配套業務。目前,工、農、中、建、交幾家國有大行均設立AIC。近兩年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積極有序開展業務,債轉股落地金額超過1萬億元。

此次《通知》明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是指其接受投資者委託,設立債轉股投資計劃並擔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債轉股投資計劃合同的約定,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主要投資於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包括以實現市場化債轉股爲目的的債權、可轉換債券、債轉股專項債券、普通股、優先股、債轉優先股等資產。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資金、合法籌集或管理的專項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資金投資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作爲管理人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但不得使用受託管理的資金投資本公司債轉股投資計劃。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特別強調,保險資金、養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保險資金再度成爲“香餑餑”。

一直以來,AIC面臨着兩方面痛點:一是資金來源問題,二是資產端限制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拓寬資金來源非常重要,”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記者表示,從資金來源看,拓寬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從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一直以來債轉股面臨的資金來源問題。“資管新規限制期限錯配,中長期資金來源較爲稀缺,保險資金在期限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銀保監會法規部主任綦相表示,近兩年來,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積極有序開展業務,債轉股落地金額超過1萬億元,規模和質量不斷提升,有力支持了實體經濟發展。但相較於市場化債轉股業務的市場規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註冊資本有限,除用足用好自有資金外,更應發揮引導、領投的功能,吸引社會投資者等多渠道資金共同參與市場化債轉股業務。

從資產端來看,此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受制於資本金的要求,資產端無法做大。曾剛稱,債轉股業務原本是在表內持有,但表內涉及到銀行的資本損耗,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此類股權風險權重較高,意味着在現有資本金中能支撐的資產規模非常有限,會給資本充足率帶來壓力。但放開資管業務後,資產端可以出表,原本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的限制相應被放鬆了。

實施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是支持有較好發展前景但遇到暫時性困難的優質企業緩解債務壓力。曾剛認爲,《通知》從資金來源端和資產運用端極大地拓展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債轉股業務的空間,從制度上進行了“鬆綁”,爲債轉股提供了非常大的發展空間,有助於提升債轉股投資能力,更好的服務實體經濟。

投資者准入門檻高於私募

“由於債轉股業務風險較高,爲有效管控風險,在業務發展初期,《通知》適當提高了資管新規關於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廖媛媛表示。

近期,由於部分金融產品風險暴露,投資者適當性問題引起了市場廣泛關注。根據債轉股業務特點,《通知》對投資者適當性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與私募資管產品相比,投資者准入門檻更高。

《通知》明確要求,合格投資者爲具備與債轉股投資計劃相適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具有4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8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60萬元;2、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的法人單位;3、中國銀保監會視爲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資者投資單隻債轉股投資計劃的金額不低於300萬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渠道,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定期評估。自然人投資者參與認購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不得以銀行不良債權爲投資標的。

曾剛評價稱,對合格投資人的要求比私募標準要高,這符合市場化債轉股的資產特點,產品的風險性質決定投資門檻要稍微高一些。債轉股涉及到一個投資期限的問題,通常而言對資金期限要求較長,重組過程中也會面臨一些不確定性,債轉股的風險稍高,這也要求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也應更高。“但原則上講,AIC選取的債轉股項目通常是風險相對可控的。”

他特別強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很重要,一是在產品設計時,要把風險評估做全面;二是,當有新的事件或可能性出現的時候,要對已經存續的產品風險進行重新評估。

除此,《通知》還明確了,允許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向合格投資者轉讓,轉讓後,持有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拆分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200人的人數限制。

在投資方式上,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以投資單筆市場化債轉股資產,也可以採用資產組合方式進行投資。資產組合投資中,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原則上不低於債轉股投資計劃淨資產的60%。

銀保監會創新業務監管部副主任廖媛媛認爲,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管業務,應當符合資管新規關於淨值化管理、公允估值、期限匹配、禁止資金池、限制多層嵌套、嚴控槓桿水平、禁止剛性兌付等統一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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