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可以看出,藝人與經紀公司的解約糾紛,註定是一場拉鋸戰,面臨諸多龐雜的權益之爭,藝名商標、歌曲版權等都將是爭奪的關鍵內容。如果藝人對藝名享有權利,而經紀公司對該名字享有合法的商標權利,兩者之間的衝突如何解決。

在娛樂圈中,

藝人與經紀公司

因爲解約鬧糾紛的事例不在少數。

鄧紫棋名字要被經紀公司收回?藝名屬於個人還是公司?

前段時間,

鄧紫棋在微博發文,

宣佈和經紀公司蜂鳥音樂解約。

藝人解約是常有的事兒,

雙方好聚好散就好。

鄧紫棋名字要被經紀公司收回?藝名屬於個人還是公司?

微博截圖

但是隨後有人爆料:鄧紫棋離開蜂鳥音樂後便不能再使用“鄧紫棋”這個名字了,因爲在簽約蜂鳥音樂有限公司期間,公司用“鄧紫棋”及“G.E.M.”註冊了多個商標。

鄧紫棋名字要被經紀公司收回?藝名屬於個人還是公司?

這件事情目前還沒有一個結果,背後的很多事實尚無法判斷。但鄧紫棋與經紀公司解約後,“鄧紫棋”這個名字究竟屬於誰呢?鄧紫棋究竟到底是否要像網友猜測的那樣改名?我們一起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鄧紫棋名字要被經紀公司收回?藝名屬於個人還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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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後,藝名還能繼續叫嗎?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律師遊雲庭認爲,首先要看藝名商標的申請是否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這樣商標的獲得纔是合法有效的。其次,藝名具有典型的個人色彩,凝結着藝人獨有的個人魅力及演藝特色,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如果將其歸屬經紀公司,容易引起公衆的混淆,從這一角度來看,藝名權益應歸藝人個人所有。

對於該問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文化傳媒娛樂法團隊負責人張萍也持相似觀點。張萍認爲,藝名屬於藝人的姓名權,系人格權的一部分,是一種絕對權。藝名的知識產權和姓名權,經過長期的沉澱,已經與藝人本人建立了一種緊密的、唯一的、穩定的對應關係。因此,經紀公司無權禁止藝人繼續使用藝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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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名與商標權有衝突嗎?

如果藝人對藝名享有權利,而經紀公司對該名字享有合法的商標權利,兩者之間的衝突如何解決?

張萍認爲,商標專用權並不能完全對抗姓名權,商標權主要應用於商品服務領域,不能以商標權來對所有領域進行簡單排他使用。

具體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藝人對經紀公司申請商標註冊一事不知情,公司擅自注冊,那麼,藝人可以通過申請宣告商標無效、撤銷、起訴侵權等方式主張權利;另一種是,藝人事先知情且同意授權,這種情況要看雙方的談判情況,若無法協商,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藝人可以以在先權利人名義去申請宣告商標無效。

事實上,關於搶註名人姓名做商標的事件屢見不鮮,在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勝訴的案例。例如, 2017年劉純燕以“金龜子”商標侵犯其姓名權爲由,申請宣告商標無效,並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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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版權成“泡沫”了嗎?

除了藝名之外,公衆更爲關心的問題是,解約後藝人還能否繼續演唱其成名曲?

對該問題,兩位律師均認爲歌曲版權的歸屬具體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如果歌手在合同中約定了保留自身對曲目的表演權,那麼解約後歌手自己可以繼續演唱,但公司會在演唱場合等進行嚴格限制;如果經紀公司擁有這些詞曲版權,那藝人再表演這些作品時,就應當取得原來經紀公司的同意。

可以看出,藝人與經紀公司的解約糾紛,註定是一場拉鋸戰,面臨諸多龐雜的權益之爭,藝名商標、歌曲版權等都將是爭奪的關鍵內容。最好的局面當然是經紀公司與藝人友好協商,拿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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