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根在平臺“風險提示”未盡責

  網絡募捐平臺對於個人求助的信息,必須落實法律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從法律上講,吳鶴臣家庭的網絡衆籌,儘管信息發佈不全面,卻並無違法之處。事件爭議的根子,還是在於網絡衆籌平臺對個人求助信息的風險提示責任落實不到位。

  按照社會大衆的一般理解,網絡上發佈的求助信息,屬於慈善性質的求助。在網上發佈求助信息,意味着該家庭已面臨非常迫切的狀況。而在平臺上發佈出來,意味着相關困境的描述內容在真實性方面有平臺作爲背書。

  然而,這個一般性的認爲,與法律規定和實踐操作有着相當的偏差。

  根據《慈善法》的精神,慈善活動和個人求助有所區別。基於生活的複雜性,個人基於生活需要發出的求助信息,數量龐大,情況複雜,法律對此沒有一刀切的硬性禁止。個人求助的一部分,有慈善組織的對接參與,慈善組織也承接了對求助信息覈實與評估的責任,這部分劃歸爲系統的慈善活動。而更多的沒有慈善組織介入的部分,都屬於個人求助。

  個人求助在民事行爲中屬於贈予行爲。一個人有權對外發布希望無償獲得幫助的請求,其他人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給錢。

  現有的面對個人提供信息發佈服務的網絡籌款平臺,僅僅是一個求助者和幫助者之間的紐帶。如果不是出現僞造信息,或者盜用他人身份發佈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爲,是否求助和是否幫助,完全是雙方你情我願的行爲。

  吳鶴臣求助案例中遇到的爭議,最大問題就在於他們勾選了平臺提供的選項——“貧困戶”,但許多人不認爲他們的家庭情況屬於這一類別。

  如果平臺方對吳鶴臣家庭條件進行了摸底,並在衆籌信息中加以說明,或許爭議能儘早消弭。但在該事件中,衆籌平臺提供了便捷選項,方便了求助者填報,也方便了捐贈者甄別,卻未覈實求助者的信息,還沒有特別提醒網友:“貧困戶”標籤只是發起人自己標註,並非官方認定,也沒經過覈實。

  對於大衆認知和網絡募捐平臺本質之間的問題,《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平臺)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衆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發佈信息的個人負責。

  這一條款的規定就是明確責任的邊界。在個人求助的領域內,平臺不提供信息覈實與評估服務,需要對參與者做好充分的提示。在發佈者責任之外,參與者也需對自己的選擇負責。

  然而,目前平臺在個人求助信息的風險提示上面,責任並未落實到位。因此,捐助的一方往往容易被故事和畫面打動,忽略了捐助者個人也需負擔信息覈實的責任,從而面臨信息不確定的風險。一旦事後發現信息有出入,就會釀成矛盾衝突。

  所以說,網絡募捐平臺對於個人求助的信息,必須落實法律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否則,類似事件還會不斷上演。

  □姚遙(公益人士)

責任編輯:李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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