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外,爲了與城鄉規劃法關於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等工程建設的,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保持一致,草案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修改爲“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些委員提出,草案刪去了建築法第八條中“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規定,不利於保證工程質量和防止拖欠建築工人工資。

4月23日中國人大網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其中表明對《建築法進行了修改。在小編看來,本次《建築法》修訂的主要目的是爲了工程建設審批制度改革。

在本次的修訂上,《建築法》修定了一個條款:

將第八條修改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原條例: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針對本次《建築法》的修訂,小編引用某位專業人士的一句話:工程總承包、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工程質量等,尤其是調整範圍(把交通、水利、鐵路也納進來)尚需統一認識。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19年4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司法部部長 傅政華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祕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修正案(草案)》

一是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取消申請施工許可證時需提交的資金到位證明等一批證明事項的要求,草案刪去了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規定。

二是爲進一步優化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草案刪去了第八條第一款第八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兜底條款。

三是爲進一步壓縮施工許可證審批時限,草案修改了第八條第二款,將施工許可證審批時限由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調整爲申請之日起七日內。

此外,爲了與城鄉規劃法關於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等工程建設的,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保持一致,草案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修改爲“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4月20日下午對國務院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爲,爲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對建築法等八部法律作相應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贊成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有些委員提出,草案刪去了建築法第八條中“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規定,不利於保證工程質量和防止拖欠建築工人工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爲“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9年4月23日

來源:全國人大網、靠山屯閒話,綜合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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