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改革開放40年來,爲化解金融風險,相關部門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金融風險轉移的策略,比如將銀行無法承擔的債務通過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剝離出去,轉入金融市場。時至今日,這些風險是被消除還是在持續?面臨日益嚴峻的市場形勢,中國要如何進一步化解金融風險?

剝離不良資產轉移風險

“實際上金融風險轉移的策略是我們從美國引進的。”復旦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張軍告訴《經濟》記者,我們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第一次對銀行的債務進行剝離,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這些資產進行打包重組再出售。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院長羅榮華向《經濟》記者表示,通過剝離壞賬,一方面能讓銀行實現輕裝上陣目的;另一方面,基於宏觀經濟的良好表現,壞賬得到更好的處置,累積的金融風險逐步化解。

張軍回憶,1993年我們發現銀行實際上背了很沉重的不良資產,企業負債特別高,1993年11月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決定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隨後1994年8月23日至26日,原國家經貿委與吳敬璉教授所領導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設計”課題組和“中國稅制體系和公共財政的綜合分析與改革設計”課題組,在北京的京倫飯店聯合召開了“中國經濟體制的下一步改革”國際研討會,就是著名的“京倫會議”。

怎麼重組國有企業?如何對國有企業進行債務重組?針對這些問題,來自美國的奧利弗·哈特教授和來自日本的青木昌彥教授在“京倫會議”上做出了很多有價值的分析和建議。之後就形成了剝離銀行的不良貸款的方案,成立4個資產管理公司來承接這些不良資產。“1995年開始負責對這些資產進行評估、定價、打包出售等,用市場的辦法來消除這些債務。”張軍表示,企業的破產問題牽涉到很多問題,例如資產怎麼清算,債務怎麼剝離,怎麼打包,怎麼重新定價,怎麼出售等。

張軍透露,當時的效果很好,不良資產剝離以後,國有銀行進行了商業銀行的制度改造,引進了國際上一些大的投行作爲國內商業銀行的戰略投資者。之後國有企業該破產的破產,該清算的清算,開始引入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現代化的改革,按照現代企業的組織結構、監管模式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等。

當時不良資產定價很低,一些投資者特別是國際投資者進行了接盤。2000年,相關不良資產漲價,一些金融機構包括國際投行都大賺了一筆。當時國內有很多聲音質疑“幾年前我們這樣幹是不是錯了?我們是不是把國有資產給賤賣了?國有資產是不是出現了嚴重的流失?”“其實,當時負債累累,那些資產都不值錢,如果不賣掉就沒有後面的經濟好轉,這些資產也不可能漲價。”張軍說。

在特定時期和特定階段,基於政治、經濟、社會等因素的綜合考慮,轉移金融風險可以將成本限定在可控範圍內。“此時將金融風險由某一主體轉移至另一主體或某幾類主體並無不可。”羅榮華表示。

數次風險轉移需要全面監管

除了第一次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之外,回顧金融改革的歷程,轉移金融風險的策略出現過多次。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院教授丁建臣告訴《經濟》記者,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經濟在不同的發展階段,遇到的問題都是不一樣的,所以面臨的風險點也很多。

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國債回購爲導火索引發了金融風險。那時證券市場剛剛起步,面臨銀行信貸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二級市場產生了國債回購交易,以國債作爲抵押品,通過國債交易來融通資金,因此出現了價格高企、資金體外循環等新的風險。“但規模不大,之後幾年很多債務都到期結算撤出。”丁建臣說,“那時也是以人民銀行爲主成立了一個處置小組,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前後合理地化解了當時的金融風險。”

“實際上,風險就是在不同機構、不同持有者之間轉移。”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對《經濟》記者說。

需要注意的是,先轉移金融風險、再化解金融風險的策略和手段是有前提條件的,“這一前提條件就是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羅榮華認爲,只有依賴於良好的經濟發展才能真正化解金融風險。“脫離經濟發展談金融風險轉移,只能是治標不治本;脫離經濟發展談化解金融風險,亦是緣木求魚,這也是中央近年來強調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因之一。”

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高級研究員哈繼銘也對《經濟》記者稱,轉移金融風險的同時要加強風險的全面監管,“某一個融資手段風險過高了,不能機械地去尋找新的融資渠道。把風險轉嫁到新領域的同時,如果不加以深層次的改革和嚴格的監管,就等於拆東牆補西牆,把問題不斷推遲,等所有能找到融資渠道都用完後,風險就會以更大規模的形式暴露出來”。

金融風險控制手段不斷更新

目前,丁建臣認爲最大的問題還是來自於外部因素對國內經濟的衝擊,尤其是對金融的衝擊來勢兇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是國家治理結構當中不可缺失的一環,以人民幣爲財富計量單位的支付體系必須順暢,不能中斷,要微觀審慎監管。“任何金融機構的風險,包括擠兌、資金鍊斷裂、倒閉都不能波及地區、行業。當前的金融風險不僅涉及本幣,還涉及外幣;不僅涉及金融,還涉及實體;不僅涉及工業,還可能涉及房地產。”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副主任、中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呂隨啓也對《經濟》記者稱,現在對外最大的風險就是匯率風險和美聯儲加息帶來的流動性風險,對內主要是高槓杆率帶來的資產泡沫的風險,還有影子銀行的不規範帶來的風險。

而跟過去相比,現在防範和化解風險的手段也不一樣。在丁建臣看來,過去化解金融風險的手段無非有三種:行政手段、市場手段和法律手段。

早些年運用的手段更多是行政手段,如通過國家注資、國家金融機構不能破產、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全額兌付等。最近幾年更多的是依靠市場手段和法律手段,比如金融機構在資不抵債的時候可以啓動破產程序,國家可以通過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手段或者通過司法手段進行司法重組、行政重組。“現在打破剛性兌付,市場化的退出、司法力量的介入等,爲推進下一步的金融風險防範埋下了伏筆,形成一定程度的制度保障、法律保障和法律手段準備。”

呂隨啓也表示,以往的風險點都比較單一,針對性地解決問題,“以前得某一種病就對症下藥,現在是多種病症交織在一起,只喫一種藥肯定不行。風險也一樣,需要多種手段配合,對內和對外風險化解的方法也不一樣,同時對內和對外風險又是相互影響和傳導的,難度更大,比以往復雜多了”。

改革開放40年來金融業的概念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脆弱、單一、僵化轉變成目前金融機構產品多元化、規模化,參與人數衆多,產品交織,最終風險的傳染性極強。“因此現在的風險識別難度也在加大,處置風險的機構僅靠一行兩會難以實現,通過新組建的國家金融穩定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就可見一斑。”丁建臣如是說。

從監管的角度來看,要防範金融風險的傳遞,所謂的穿透式監管實際上就是針對這樣的問題,李永森表示,金融體系內部的風險是在降低的。

金融一直與風險相伴,比如過去40年,美國就出現過兩次銀行次貸危機,還引起系統性的金融危機。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對《經濟》記者稱,總體來看,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金融市場不斷發展壯大,圍繞風險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從來沒有發生過一次系統性的金融風險或者金融危機。“我們的監管手段更多地從宏觀的視角強調了監管的協調,用協調統籌的方式圍繞某個領域去防範化解風險,儘量避免它們之間的風險傳染。”

當下需要注意三大風險

 “中國的金融風險是不斷積累的,比如貨幣發行、國有企業貸款,包括表外業務錯配等,都會帶來很多風險;風險是串聯的,不同的領域,不同的行業,不同的所有制,都是混在一起的。但是,我們的風險治理每次都不是系統性和整體性的。”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原副院長馬曉河對《經濟》記者說。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呂隨啓稱,中國的金融風險是經過多年累積到現在的程度,成因比較複雜。比如去槓桿,強調化解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去槓桿是非常必要的,但目前剛去一半,各種不同的聲音就出來了。

協調風險和穩增長、保增長方面有矛盾。馬曉河表示,過去降槓桿,有利於防風險,但現在經濟在下行,實體經濟需要資金、貸款難。而穩槓桿和降槓桿又是兩回事,一個是系統性的治理,和重點治理某些領域的效果不一樣,另一個最大的問題是我們的體制改革,金融壟斷和金融體制的配置不合理、不規範。第三個問題是需要對錯配表外業務有針對性地治理,風險治理需要向系統化、精準化、精細化的方向開展。

丁建臣認爲,當前防範金融風險要爲金融體系的穩健持續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國家對於“金融風險可能向實體轉移”,“需防止金融風險轉化爲財政風險、國家風險”的認識強化了,因此現在出臺的很多法律、政策等都具有一定的預防性、前瞻性和實際操作性。

而在張軍看來,現在用穩的辦法其實不是防範金融風險的最好的辦法,我國金融還存在很多問題,又不能讓這些問題引發所謂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就只能用行政的辦法,進行中國式的治理整頓,加強對金融的控制,很多問題被掩蓋而沒有解決。“把所有的金融資源集中到政府、國有商業銀行,不僅減少了經濟所需要的流動性,實際上對部分有活力的經濟,比如私人企業、中小企業等,也有很大的傷害。金融風險的控制不僅要堵也要疏,要尊重市場的規律。”

總體來看,羅榮華認爲當前大的金融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宏觀層面,主要表現爲金融高槓杆;二是中觀層面,以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市場的交叉傳染風險爲主;三是微觀層面,即機構自身蘊含的金融風險。

羅榮華表示,防範和化解宏觀金融風險,需要強化頂層設計,加強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統籌協調作用,穩步推進去槓桿的節奏和力度。防範和化解中觀金融風險,需要加強防火牆建設,提升市場的透明度,嚴防各類金融風險的交叉傳染。防範和化解微觀金融風險,重在強化各類機構自身風險處置,建立工作預案,及時果斷處理個體金融風險。

他還認爲,當前,中國宏觀經濟發展面臨困境,監管部門體制機制有待調整與優化,不同機構主體危機意識淡薄且存在僥倖心理,導致目前防範和化解宏觀、中觀、微觀金融風險均面臨困難。爲解決上述問題,首先需要實現經濟發展和去槓桿之間的平衡。去槓桿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協調去槓桿的節奏與力度。其次,需破除監管機構部門利益掣肘,強化監管責任意識,針對不同領域的風險源和交叉風險點實施協調監管與處置。最後,深化監管力度,建立市場化和法制化破產製度,打破市場僥倖預期,在解決違法成本過低的同時妥善處理違約問題。

來源:《經濟》記者/許亞嵐 本文首發於總第294、295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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