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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時代的到來

月嫂成爲很多家庭的必要之選

面對嬌弱的嬰兒

月嫂可謂責任重大

僱主常會因爲嬰兒身體出現狀況

而與月嫂發生糾紛

......

那麼,一旦嬰兒患病,照顧孩子的月嫂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父母作爲孩子和監護人,到底誰的責任更大一些?今天上午九點,1048幫幫團法律專家朱永磊做客《與你同行》講案說法。

11.16《與你同行》講案說法 來自蘇州交通廣播 00:00 27:37

那麼請問

吳楠的孩子子被確診爲

【新生兒肺炎及輪狀病毒腸炎】

月嫂劉晶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

責任比重在多少?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結合鑑定意見書以及病歷所記載的孩子發病時間等信息,孩子生病與劉晶在自己感冒的情況下仍密切接觸、護理孩子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對此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故劉晶對此負有一定的責任。吳楠夫婦作爲孩子父母和監護人,對於孩子的健康狀況理應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同時也應對密切護理孩子的月嫂的健康狀況予以適當關注,並視情況作出合理的應對。綜上,法院最終判令劉晶按照50%的責任比例賠償吳楠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1.25萬元。

【1048溫馨提示】

1.彼此應當尊重理解,並且適當留存證據。

2.爲避免糾紛,僱主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可以根據月嫂提供的服務情況,在必要時適當留存一些資料,一旦發生糾紛,可將此作爲證據主張自己的權利。資料包括孩子的護理記錄,雙方的微信通訊記錄,病歷本、診斷資料、付款收據、服務合同、雙方簽字認可的情況說明、錄音錄像、照片等。

3.月嫂是一份很辛苦的工作,她們需要在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段內給產婦和孩子提供幾乎不間斷的貼身服務。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最重要的還是雙方給予彼此理解和尊重

案例出處:法律圖書館

記者:王珠穎

隨着“二孩”時代的到來

請月嫂帶寶寶也越來越普遍

但月嫂的工作內容

可沒有那麼簡單

雙方應該多一些理解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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