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以来,特别是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 ,全国各地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形成高压态势。

多行不义必自毙,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扫除横行乡里的村霸,干的漂亮!

……

11月15日上午,

海沧法院在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

审理被告人颜某秋

涉嫌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 1

---2009年8月

被告人颜某秋为竞选青礁村村委会主任,收受颜某敏(已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起诉,另案处理)、颜某武等人给予的钱款40万元,在当选后利用村主任身份照顾颜某敏、颜某武的生意,其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时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万元。 2

---2010年4月

被告人颜某秋与颜某敏共谋,采取到青新隧道工程施工现场威胁施工人员、破坏基础设施等方式阻扰施工,逼迫施工单位将地材供应权交与其和颜某敏,后颜某敏实际操纵地材供应,2011年至2015年,施工方先后向颜某敏指定账户支付地材款共计107.7707万元。 3

---2010年5月11日

被告人颜某秋得知海沧区政府将洞渣确定给青礁村集体后,不仅未如实向村两委通报该情况,还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介绍信,推荐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侨生劳务队承接处理该洞渣,后伙同颜某敏将该洞渣出售牟利,其本人得款人民币152万余元,并用部分赃款购买大众途观轿车一部。经鉴定,上述洞渣的开采后洞口收购价为人民币481.596万元。

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海沧法院受理的首起“保护伞”案件,颜某秋在竞选村主任期间,收受他人钱款,用于拉票等活动,承诺当选后利益共享,当选后,伙同颜某敏等人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隐瞒村集体收入、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介绍信等方式,非法获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据了解,为审理好该案,海沧法院充分做好前期如下工作:

落实主要领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责任,采用“3+4”大合议庭陪审制审理该案,合议庭由本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刑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副庭长、主审法官共3名法官以及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重视涉黑涉腐涉“保护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与区扫黑办、区纪委监委共同组织村(居)“两委”党员干部共50余人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扫黑除恶打伞斗争的威慑力。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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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海沧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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