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嫌疑人洪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洪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互联网的发展,方便了群众生活,但网络犯罪也不断滋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此进行牟利,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洪某为图财,于2016年下半年开设网站。为了增加网站点击量和赚取广告费用,洪某使用某软件多次采集其他网站的网络小说并上传到其开设的网站上供不特定用户浏览、下载,而且用户无需注册只要登录该网站即可浏览、下载。

然而,洪某心生歪念,竟然传播淫秽物品,从中牟利。截止到2019年2月16日,通过网民点击浏览生成弹窗广告,洪某赚取合约方“**联盟”的广告费1251.86元。洪某于2019年8月6日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投案自首。

经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审查鉴定,从该网站下载的涉嫌淫秽色情网络小说达75部(共642篇章)。

犯罪嫌疑人洪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以洪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条文:

《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全媒体记者】张俊

【通讯员】陈文婷   高望  黄业强

【作者】 张俊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