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唏噓!江西一父親開車時,不慎撞死在家門口玩耍的兒子……

近日,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了一起令人唏噓的案件。

原告和被告席上分別坐着父親與母親,

之所以對簿公堂,

是因爲父親開車時

不慎撞死在家門口玩耍的兒子。

父親開車不慎

撞死親生兒子

曹某和吳某離婚後,一週歲的兒子小吳跟隨父親吳某一起生活。2019年9月7日,吳某駕駛小型客車從家中出發上班不慎撞到在家門口玩耍的小吳,因傷勢過重,小吳送醫救治無效後死亡。

交警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吳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而涉案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等險種,保險期限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事故發生後,曹某因索賠無果,以吳某和保險公司爲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二者被告在各自責任範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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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審理

雙方各執一詞

4月24日,鄱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時,被告吳某認爲,其已經處理兒子後事,不應賠償喪葬費,且其作爲小吳的父親,也是受害者家屬,不慎將兒子撞死,精神上已受到巨大損失,自己不應再賠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而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的抗辯理由是,小吳系學齡前兒童,吳某和曹某作爲父母,負有法定的監護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受害者系吳某的兒子,故該事故屬於強制險保險責任而非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對於商業三者險作出拒賠處理。

因本案是一起意外事故引起的家庭悲劇,承辦法官庭前庭後多次對該案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由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曹某32萬餘元,其中6萬餘元支付給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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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線解析

案件爭議焦點

該起案件與一般交通事故不同,此案中父親雖是肇事者但也是受害者家屬。那父親能否成爲被告?事故是否屬於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辦法官解析了此案爭議焦點……

1、吳某能否作爲本案被告?

吳某在本案中具有身份的雙重性。一方面,吳某又是受害人的父親,依法可以作爲賠償權利人;另一方面,吳某是侵權人,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因此,根據曹某的起訴,郭某作爲案件共同被告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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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者小吳是否屬於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

法律並未明確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範圍之外,此案中受害人小吳死亡造成的損失與其他“第三者”並無不同,將受害人小吳剔除“第三者”範疇,違背了保險法及保險行業有關補償的基本精神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因此該類案件中家屬成員應當被界定爲責任險中的第三者。

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開車前,繞車走一圈,觀察車身周圍是否有人;開車時,在視線不好或空間狹窄的區域,一定要仔細觀察。家長也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別讓小孩蹲在汽車附近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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