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上述案例中,该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和小张解除劳动关系时,向小张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履行了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因工作失误重复支付了工伤待遇,虽然不是由于小张的原因造成该公司的损失,小张也应当返还重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

小张就职于某公司,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小张被鉴定为伤残10级。后来,小张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向他支付了2笔款项,一笔写明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一笔是在发放工资的同时,重复发放了一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写明款项内容。

公司多次与小张沟通,要求他返还公司重复支付的那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小张都不予理会。于是,公司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小张辩称,第二笔款项并没有写明支付内容,自己没有义务承担公司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

最后,仲裁委裁决小张返还公司重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析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该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和小张解除劳动关系时,向小张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履行了法定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因工作失误重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用人单位因工作失误重复支付了工伤待遇,虽然不是由于小张的原因造成该公司的损失,小张也应当返还重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后,对于本案例,你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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