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張扣扣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11日晚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張扣扣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張扣扣”案塵埃落定。

張扣扣,男,陝西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人。2018年2月15日,正值大年三十,張扣扣在新集鎮王坪村鎮持刀將王正軍、王校軍、王自新殺害。2月17日,張扣扣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該案發生後,引起全國轟動。後經媒體報道,張扣扣殺人系因“爲母報仇”。該殺人動機在一審和二審庭審時,張扣扣本人均當庭予以確認。根據張扣扣自己的話說,“爲母親報仇天經地義。爲了報仇,我不結婚,不想讓我媽白死。我沒做錯,我是有血性的男人。”。在張扣扣看來,其殺人是有正當理由的,因爲母親的死亡與三人有關,所以現在要殺死他們爲母親報仇。有部分網民對張扣扣“爲母報仇殺人”持同情態度,認爲情有可原,換做是自己也有可能採取同樣的方式。大部分網民認爲這種私力復仇方式極爲不妥,只會讓仇恨循環往復沒有終結,自己也要因此受到法律嚴懲得不償失,不應被推崇。張扣扣採取的私力復仇方式就涉及到一個概念——“血親復仇”。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又分爲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家族血緣關係是人們最重要的社會關係,是家族和個人最重視的利益。正因爲如此,當血親受到他人傷害,就會被視爲是對家族和個人的直接侵害,施害人就會被視爲仇人。“血親復仇”,就是建立在這種家族血緣關係上的爲血親所受傷害進行的報復行爲。

在原始社會,血親復仇是慣例,長期支配着人類行爲。在我國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血親復仇較爲普遍,當時的法律規定允許私人復仇。《禮記.曲禮》中記載“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意思是:對於殺父仇人,兒子們不能和他生活在同一個藍天下,兒子們必須親手殺死仇人;自己兄弟被殺,要時刻隨身帶着兵器,見到仇人就殺。《春秋公羊傳》中記載“不復仇,非子也。”西周《周禮》中規定子女爲父母報仇不擔刑責,只需向司寇(古代司法官吏名稱)下屬的朝士(古代官名,執掌刑獄等)備案。復仇以一次爲限,不允許雙方再行復仇,導致仇殺不已。在戰國、秦漢時期,法律開始嚴格限制血親復仇。《法經》中規定,“爲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劉邦頒佈的“約法三章”規定,“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東漢獻帝建安十年令:“不得復私仇。”三國魏文帝時詔曰:“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仇者,皆族之。”唐朝律法嚴格限制血親復仇。宋朝律法限制血親復仇,但規定復仇案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元朝法律傾向於允許血親復仇。明清律法承繼唐宋法律,限制血親復仇,但在復仇處罰上充分考慮情理法。中華民國時期禁止血親復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禁止血親復仇。

歷史上有影響的血親復仇案件:

1、武周徐元慶爲父報仇殺官案

武周時,徐元慶的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冤殺。徐元慶爲父報仇殺了趙師韞後投案自首。當時朝廷中不少人認爲徐元慶爲父報仇屬於孝子,應該予以赦免。武則天也想赦免徐元慶,然而左拾遺陳子昂諫言阻攔,認爲殺人應當按國法處置,將徐元慶處死,因徐元慶的報仇又符合當時國家提倡的孝行“父仇不共戴天”,徐元慶又應當赦免。最終陳子昂建議,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處死徐元慶,然後表彰他的孝行,爲他立碑歌頌。武則天認爲禮法兼顧,最終採納。

2、中華民國時期施劍翹爲父報仇殺孫傳芳案

在1925年,施從濱(奉系軍長)兵敗固鎮被俘,孫傳芳(直係軍閥)將其砍頭並示衆。施從濱的女兒施劍翹決心爲父親復仇。1935年11月13日,施劍翹在天津刺殺了孫傳芳,天津法院判決其有期徒刑十年。當時輿論沸騰,馮玉祥、于右任、張繼、宋哲元等政要出面救援,時任中華民國主席林森批准特赦施劍翹。

從上可以看出,從古至今,對於血親復仇,國家法律從認可到限制,直至禁止,其發展過程曲折,一直受到當時的倫理道德觀念、國家制度和政治形勢等因素的影響。對於血親復仇是否減免刑事責任的辯論,實質上是就是“禮法之辯”,就是血親報仇的倫理觀念和國家法律規定的衝突。從世界歷史發展來看,血親復仇已不符合現代社會的價值觀,沒有生存土壤。

我國當前正致力於建設法治社會、和諧社會,法律是規範人們行爲的基本準則,離開了法律,社會將會無序,又何談法治和和諧?“血親復仇”方式看似暢快淋漓,大快了復仇者之心,讓“看熱鬧不嫌事大”的人熱血沸騰,但這樣復仇下去是沒有終結的,人人皆自危,這將嚴重影響社會和國家秩序。所以,在現代社會血親復仇不是尋求正義的恰當方式,不會被國家、社會和法律所認可。類似於張扣扣案的所謂爲母復仇,也許能博得一些人的同情,但其復仇行爲在法治社會絕不容許,更不會被法院赦免。作爲國家公民,應遵紀守法,樹立法律信仰,讓“法律的歸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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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肖輝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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