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該案中,被告人購買“雲尊幣”虛擬貨幣成爲會員後,在四川省內積極宣傳、講解、推廣,以投資虛擬貨幣爲噱頭,假借區塊鏈、物聯網等名義,誇大盈利前景等形式引誘參加者發展下線,進行傳銷活動。四川省丹棱縣法院認爲,上述九名被告人組織領導以推銷虛擬貨幣爲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雲尊幣”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虛擬貨幣爲噱頭,假借區塊鏈、虛擬貨幣、物聯網等名義,誇大盈利前景等形式引誘參加者發展下線,進行傳銷活動。
廖順喜等人以高額投資回報爲誘餌,要求參加者至少繳納會員費3500元,便可持有500個“雲尊幣”併成爲會員。會員根據購買的“雲尊幣”數量分爲銅級會員、銀級會員和金級會員。
雲尊集團會員是以雙區金字塔形發展,每名會員按照一上線會員發展兩名下線會員的順序組成左、右區層級,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數多少作爲獎金返利的依據。
“雲尊幣”會員收益有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兩種。動態收益分爲推薦獎、對碰獎、註冊獎。“雲尊幣”會員通過介紹他人購買“雲尊幣”註冊成爲會員取得相應的動態收益,主要以現金幣、消費幣、註冊幣的形式體現。會員發展新會員時,就可用相應的幣配比後爲新會員報單註冊,從而從新會員所繳納的會員費中獲益。
靜態收益就是廖順喜所宣稱的等“雲尊幣”上國際大盤後就會增值,增值部分就是收益。
2015年6月,被告人曾某平經黃某介紹,接觸瞭解雲尊集團,併購買了該集團的“夢想之旅”原始股金。廖順喜推出“雲尊幣”後,曾某平購買“雲尊幣”成爲金級會員,主要直接或間接發展被告人王某琦、呂某珍、楊某東、張某蓉、易某君、孫某芳、江某英爲下線,聘請被告人鄭某琴爲助理,聘請胡某、楊某等人爲講師,在眉山市、雅安市、樂山市等地授課,宣傳推廣“雲尊幣”。
一審宣判
四川省丹棱縣法院認爲,上述九名被告人組織領導以推銷虛擬貨幣爲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雲尊幣”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丹棱縣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判處其中八名被告人4年到緩刑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萬元到1萬元不等;免予江某英的刑事處罰。
二審宣判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曾某平、王某琦、楊某東、易某君不服,以“其系從犯”爲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上述各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人的其行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上述各上訴人購買“雲尊幣”成爲金級會員後,在眉山、樂山、雅安等地積極宣傳、講解、推廣“雲尊幣”並發展下線會員,並且是片區負責人,其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應認定爲主犯。但王某琦有協助公安機關辨認曾某平上線黃某身份信息的行爲,雖不構成立功,但其行爲具有一定的認罪、悔罪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維持丹棱縣法院對曾某平、楊某東、易某君的判決,改判王某琦有期徒刑2年8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
起底“雲尊幣”的前世
鷹鑑通過調查發現,“雲尊幣”傳銷與“雲數貿”傳銷之間有着莫大的關係。雲尊集團的操盤手廖順喜原來是“雲數貿”創始人宋密秋的得力“干將”。當年廖順喜因涉嫌犯罪被抓後,宋密秋將其保釋候審。
宋密秋原來是廣東省深圳市一家餐館的老闆。2012年3月份,宋密秋在深圳開餐館時接觸到一些傳銷人員,得知傳銷能夠在短時間內騙得大量資金,就自己設計一套雙軌制的傳銷制度,取名爲“雲數貿聯盟網”,並化名張健開始開展傳銷活動騙取財物。
2013年,在取保候審中的宋密秋爲逃避打擊,繼續開展傳銷活動,將“雲數貿聯盟”更名爲“雲數貿商業聯盟”,並變更網址,通過虛假宣傳,在不具備發行股票資質的情況下,以銷售原始股票爲名、發展會員返利爲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會員,通過收取入會費、提現手續費等方式非法獲利。
同年10月份,宋密秋聽說在馬來西亞做傳銷是合法的,爲了將“雲數貿”傳銷做大做強,逃避國內法律追究,尚在取保候審期間的宋密秋就從雲南偷渡出境到緬甸,再逃往馬來西亞吉隆坡。
宋密秋在馬來西亞不但繼續遙控指揮國內的傳銷頭目繼續發展會員,還在馬來西亞及其周邊各國,大肆宣傳和發展壯大“雲數貿”傳銷組織。
2014年3月,宋密秋逃往泰國繼續從事傳銷活動。同年10月,因持有非法證件被泰國警方抓獲並被判刑。
宋密秋在泰國普吉島監獄服刑期間,爲了繼續控制其傳銷組織,先後授權馬來西亞人史迪芬、賴彩雲、廖順喜及國內的崔志平等人,以“雲數貿”爲基礎,開設雲訊通、五化聯盟、建業聯盟、雲尊集團等多個傳銷盤,積極發展會員。
其中,雲尊集團由廖順喜操盤,以銷售“夢想之旅”原始股金爲名、發展新會員返利爲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會員,通過收取入會費等方式非法獲利。
2016年1月,雲尊集團的操盤手廖順喜通過朋友的引薦下認識了比特幣投資者李某聲,在李某聲的幫助下,在馬來西亞創建了“雲尊幣”虛擬貨幣。
案件點評
該案中,被告人購買“雲尊幣”虛擬貨幣成爲會員後,在四川省內積極宣傳、講解、推廣,以投資虛擬貨幣爲噱頭,假借區塊鏈、物聯網等名義,誇大盈利前景等形式引誘參加者發展下線,進行傳銷活動。
另外,雖然“雲尊幣”的國內多名傳銷骨幹已經獲刑,但該傳銷騙局還在大肆發展下線,騙取財務。目前,雲尊集團除了發行“雲尊幣”虛擬貨幣外,還設有“雲尊鏈”、“雲魚聊”、“夢想之旅”、“雲寶網商城”、“雲寶通”、“連鎖商城”等多個傳銷平臺。
據網上的公開數據顯示,雲尊集團在2018年的用戶就已經近800萬人,目前已經超過千萬人。
鷹鑑建議投資者理智看待區塊鏈、虛擬貨幣,切勿盲目相信。雲尊集團就一個徹徹底底的傳銷公司,其運營模式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投資者一定要擦亮雙眼,識破並遠離這些虛擬貨幣背後的陷阱,以免讓自身財產受到損失。[此文來源鷹鑑,版權歸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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