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PPP知乎

正式發佈的《政府投資條例》較2010年的徵求意見稿有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其部分內容還可追溯至2016年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本文將其主要的變動進行了對比說明,供讀者參考。

政 府 投 資 條 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爲,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本條例。(徵求意見稿中的“發揮政府投資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被刪除。)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徵求意見稿中,政府性資金具體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而《條例》改爲“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爲主。(本條與中發〔2016〕18號文的表述基本一致,但去掉了原文中的最後一句“原則上不支持經營性項目”,並把“只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改爲“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

國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國家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相比《徵求意見稿》的“科學、民主、公開”原則,增加了規範管理、注重績效的表述。)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爲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與中發〔2016〕18號文表述基本一致,最後一句略有變化,原爲“…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引導”。)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中發〔2016〕18號文表述爲“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在明確各方權益的基礎上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中發〔2016〕18號文提到“建立覆蓋各地區各部門的政府投資項目庫,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資。”)

第七條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刪掉了徵求意見稿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爲投資主管部門”)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相比徵求意見稿,《條例》刪除了審批程序的具體表述。)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相比徵求意見稿,《條例》增加了對前期工作的強調。)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祕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相比徵求意見稿,《條例》增加了在線平臺內容。)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併爲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徵求意見稿還提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從事項目諮詢或者評估的工程諮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資質和資格。承擔評估任務的工程諮詢機構應當通過競爭的方式確定。”《條例》中不含相關表述。)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衆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衆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二條 經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覈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徵求意見稿原文爲“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定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工藝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按規定報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爲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在中發〔2016〕18號有相近的表述:“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批准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簡化相關文件內容和審批程序。”)

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徵求意見稿表述爲“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政策取向和工作重點,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包括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專項建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年度項目簽約計劃,以及其他政府性資金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條例》中刪除了有關表述。)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徵求意見稿的表述:“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一般包括下列內容:(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二)資金安排方向;(三)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週期、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四)發展建設規劃編制和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等費用;(五)年度待安排的投資。”)

第十七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覈定;(徵求意見稿表述爲“採用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已經覈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刪除了徵求意見中的“(三)採用轉貸方式的投資項目,項目已納入國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和簽約計劃”。)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採用直接投資方式的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一般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建成後移交項目使用單位。”)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相比徵求意見稿,《條例》增加了這一表述。)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覈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覈定部門覈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在線監測、現場覈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中發〔2016〕18號文提出“完善政府投資項目信息統一管理機制,建立貫通各地區各部門的項目信息平臺,並儘快拓展至企業投資項目,實現項目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覈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爲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相比徵求意見稿,《條例》增加了債務相關表述。)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譭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防科技工業領域政府投資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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