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葉泉

  11月15日,央視曝光了瀋陽濟華醫院和瀋陽友好腎病醫院騙取醫保案。記者通過暗訪發現,一些老人來到醫院不檢查就住院。通常老人們先去集市購物,中午回醫院喫免費午餐,餐後在病房喝酒打牌,晚上領取好處費後離開,之後,老人的醫保卡就刷去上千元。

  老人們到醫院不是就醫而是玩耍,醫院對這些老人好喫好喝好招待,如此歡樂的場面背後是國家鉅額醫保資金的流失。如此坑害國家的行爲,爲何醫院和老人們配合得如此默契,又是一種什麼樣的心理誘因讓這些人沒有絲毫的罪惡感?

  近年來,單位或個人僞造證明騙取國家社保或福利的行爲屢見不鮮。今年10月,四川綿陽法院審理了一起涉案金額高達500多萬元的醫院騙取國家醫保基金的大案,7名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15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16年,《法制日報》報道了一起發生在杭州的騙保案,案犯鄭彥君勾結單位外部人員,通過單位騙取社保基金500多萬元。

  這些案件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那些配合醫院作案的老人們,有一個共同的心理,那就是個人的便宜不能佔,國家的便宜不佔白不佔。但事實上,這絕不是“佔便宜”的小事,而是違法犯罪的大事。我國法律對公私財產平等保護,絕不存在法律無視國家財產受損失的情況。

  隨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推行,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日益健全完善。2011年7月,我國社保法正式實施。作爲行政法律法規,社保法明確了騙保行爲的行政責任,“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這並不意味着騙保只承擔行政責任,社保法第9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騙取國家社保,嚴重的要坐牢。

  騙保屬刑法266條規定的詐騙罪。2014年4月全國人大對刑法第266條作出瞭解釋,“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爲”,詐騙罪行嚴重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此,我國法律對騙保行爲形成了一套從行政責任到刑事責任完整的法律責任體系。

  雖然法律規定明確,但仍然擋不住有人以身試法。騙保不是某個人就能做到的,我國對社保基金有完備的監管系統,騙保之所以成功,與監管部門的監管不力有直接關係

  正如央視報道最後提出的,當地監管部門是否盡到了責任?大筆的醫保資金被騙取,又是怎麼通過當地醫保管理部門審覈的?這些機構和部門根據我國社保法,同樣要承擔相應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社保基金是國家財產,監管部門負有監督和管理的責任,監管不力從本質上說,就是瀆職,是對國家和人民不負責任。

  央視曝光瀋陽醫院騙保案以後,國家衛健委要求遼寧省衛生健康委組織調查,對涉事機構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理。我們希望這次調查不僅針對涉事醫院和參與騙保的中介以及老人們,也要拔出蘿蔔帶出泥,對監管部門內部的失職、瀆職行爲開刀,讓一個典型案件的查處真正能夠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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