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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綦江区政府印发了《綦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管控和惩戒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各种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促使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由区发改委负责对全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统一建库、集中管理,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水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领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采集、审核、认定、报送、更新和运用工作。

《办法》规定,将“经审计披露,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采取不合理手段,虚增工程造价性质严重的”等十九种情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在选择相关单位前应当先查询是否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充分应用。

《办法》规定,对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而没有列入的或建设单位未充分考虑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监察委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规定十九种情形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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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通过陪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4、违法分包以及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5、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件、虚假社保证明、虚假类似工程业绩,隐瞒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情况等行为的;

6、投标人不遵守开标评标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标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7、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舞弊,操纵中标结果的;

8、招标代理机构不守诚信,违规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

9、经审计披露,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采取不合理手段,虚增工程造价性质严重的;

10、在签订合同或者施工中,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无故停工或者拖延工期的;

11、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2、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13、勘察单位在用地勘测评估中结论严重失实,导致设计变更、施工措施变更、投资增加、出现安全隐患等情况的;

14、设计单位不按批准建设内容、标准、投资限额等进行设计,现场情况不清,无原则提高安全系数,导致投资超概或内容缺失、严重偏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

15、监理单位不按有关监理规范履行职责,脱岗离岗、随意签证等情节严重以及专业能力不足、职业操守缺失严重的;

16、咨询机构在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17、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18、引发涉及的相关群体人员到区到市进京集访、非访和串联聚集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19、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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