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1.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称流产。

2.妊娠12周前终止称为早期流产。

3.妊娠12周至不足28周终止称为晚期流产。

4.流产分为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临床类型

■基本类型:

√先兆流产

√难免流产

√不全流产

√完全流产

■特殊类型:

√稽留流产

√流产合并感染

√复发性流产 诊断与处理

1.先兆流产

诊断要点:

·出血少;

·腹痛轻或无;

·宫口未开、胎膜未破;

·子宫大小与停经周数相符。

处置原则:

■希望继续妊娠者——保胎。

①卧床休息、减少刺激、禁止性生活;

②肌注黄体酮10~20mg,口服VE;

③甲状腺功能减退者可口服小剂量甲状腺片;

■不希望继续妊娠者:人工流产或引产。

2.难免流产

诊断要点:

·出血增多;

·腹痛加剧、阵发性;

·宫颈口已开,可见胎囊堵塞于宫颈口内;

·子宫大小与停经周数相符或略小。

处置原则:

·一旦确诊,尽早清宫

1.早期流产:及时清宫、刮出物送病理;

2.晚期流产:静点缩宫素,促进妊娠物排出。检查排出物,必要时刮宫。

3.不全流产

诊断要点:

·子宫出血持续不止,可因流血过多而致休克;

·腹痛减轻;

·宫颈口扩张,可见部分妊娠物嵌顿于宫口;

·子宫小于停经周数。

处置原则:

·一经确诊,立即清宫!

·术中可使用宫缩剂,减少出血利于操作;

·有休克者,应输血输液纠正休克;

·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

4.完全流产

诊断要点:

·有流产病史;

·阴道流血逐渐停止,腹痛亦随之消失;

·检查宫颈口已关闭,子宫接近正常大小;

·超声示宫腔内无组织物残留。

处置原则:

·完全流产一般不需刮宫。

5.稽留流产(过期流产)

指胚胎或胎儿已死亡滞留在宫腔内未能自然排出。

诊断要点:

·可有先兆流产的表现,出血时有时无;

·子宫不再长大反而缩小,早孕反应消失;

·宫颈口未开;

·子宫较停经周数小,质地不软。

病理特点:

①胎盘组织机化与子宫粘连,不易剥离,清宫时容易出血;

②死胎愈久,胎盘溶解产生凝血活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凝血功能障碍的可能性越大;

③因雌激素不足,子宫收缩力降低,也容易出血;

④死胎稽留于宫腔内,容易招致感染。

稽留流产和死胎——最怕出现DIC

处置原则:

(1)术前化验:

①必做出血及凝血功能检查——若凝血功能障碍,应纠正后再行处理;

②血常规;

③做好输血准备:血型、备血。

稽留流产和死胎——先查凝血再清宫。

(2)凝血功能正常者——术前准备:

①口服炔雌醇1mg,每日2次,5天。以提高子宫对缩宫素的敏感性;

②小于12周者,行刮宫术;

③大于12周者,静脉点滴缩宫素引产、米非司酮加米索前列醇引产。

稽留流产和死胎——术前准备防出血。

6.复发性流产(习惯性流产)

定义:指同一性伴侣连续流产≥3次。

诊断要点:

每次流产多发生于同一妊娠月份,其流产经过与一般流产相同。

原因:

早期复发性流产——常为黄体功能不足、染色体异常、免疫功能异常、甲状腺功能低下等;

晚期复发性流产——子宫解剖异常、自身免疫异常、血栓前状态等。

处理原则:

(1)本次流产的治疗:

——依流产的类型给予相应的处理;

(2)针对复发性流产的治疗:

——寻找病因→保胎治疗→对因处理。

若为宫颈功能不全,应在孕14~18周行宫颈环扎术,术后定期随诊,提前住院,待分娩发动前拆除缝线。

处置原则: ——先控制感染,再彻底清宫!

(1)流血不多:先控制感染,再清宫;

(2)流血较多:

①可用卵圆钳钳夹大块儿妊娠物,以减少出血。但严禁全面搔刮宫腔,以防感染扩散;

②待感染控制后,再行彻底清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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