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5日5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在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正江村湘江水域,利用背包式电鱼机电鱼的方式捕捞赤眼鳟、鲫、鲦、黄尾鲴共计3.4公斤。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电捕水域投放价值人民币7701元的青、草、鲢、鳙鱼苗种修复湘江水域渔业资源与环境。

红网时刻湘潭5月8日讯(通讯员 刘泽佳 傅卓明)5月8日上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责。该案是岳塘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5日5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在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正江村湘江水域,利用背包式电鱼机电鱼的方式捕捞赤眼鳟、鲫、鲦、黄尾鲴共计3.4公斤。经湘潭市渔政管理站认定,付某某所用电鱼作业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法庭审理中,法庭就该案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被告人付某某当庭认罪认罚。
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电捕水域投放价值人民币7701元的青、草、鲢、鳙鱼苗种修复湘江水域渔业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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