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風險一:當勞動者明確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爲由提出離職時,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018年10月29日,楊小姐向文化公司郵寄解除通知,載明因文化公司未爲其繳納社會保險,故要求解除雙方間勞動關係並要求文化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近年來,有個別企業爲了降低運營成本而拒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也有個別勞動者認爲社會保險無用而主動要求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保費“折現”隨工資一同發放。然而,不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真的是企業降低運營成本的一劑良方嗎?就此,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說法,對“不繳納社會保險”給企業帶來的風險進行盤點。

風險一:當勞動者明確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爲由提出離職時,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楊小姐於2017年9月入職某文化公司,月工資5000元。在職期間,文化公司未爲楊小姐繳納社會保險。2018年10月29日,楊小姐向文化公司郵寄解除通知,載明因文化公司未爲其繳納社會保險,故要求解除雙方間勞動關係並要求文化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爲此,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文化公司認爲,公司從未拖欠工資,楊小姐提出辭職是爲了經營自己的網店生意,公司無需向楊小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此後,經法院判決,文化公司應依法向楊小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7500元。

法官說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覈算;其中,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需按半個月工資標準計算。

風險二:勞動者如就社保問題申請稽覈,用人單位除需補交社會保險外還需交納滯納金;如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則還將面臨行政處罰

因公司沒有依法爲自己繳納部分期間的社會保險,王女士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社保稽覈部門向王女士所在用人單位發出《社會保險稽覈整改意見書》以及《社會保險限期補繳通知書》,要求該公司爲王女士補繳社會保險,但王女士所在的公司沒有及時辦理補繳。

後相關行政部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

法官說法

依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勞動者可就社保問題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請稽覈。此時,用人單位除依法爲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外,還需交納滯納金,如用人單位仍怠於補繳,則有可能被處以罰款。

風險三: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報銷醫療費用

老劉於2014年3月入職某招待所任廚師。2014年11月25日,老劉突發心臟病,由於招待所未爲老劉交納社會保險,老劉自費支付醫療費總計164 552元。出院後,老劉要求招待所支付醫療費報銷款;但招待所認爲心臟病是老劉的自身疾病、與招待所無關,老劉入職時曾表示繳納社保沒用,要求招待所將社保費折現發放,雙方爲此曾簽訂《聲明書》載明老劉不要求招待所繳納社會保險。爲此雙方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併訴至法院。

最終法院判決,招待所應向老劉支付醫療費報銷款108 671.21元(該款項系法院請社保部門審覈的老劉的醫療費用中符合醫療費用醫保報銷範圍內的金額)。

法官說法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負有爲員工繳納包含基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其中醫療保險的目的是爲確保公民在疾病的情況下享有依法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該社保繳納義務並不因雙方《聲明書》的約定而免除。因此,招待所以劉某自願不繳納社保爲由不同意支付報銷款,缺乏法律依據;招待所應在社保可報銷範圍內向劉某支付醫療費用報銷款。

風險四: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在生育保險報銷範圍內給付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療費

李女士於2014年8月6日入職某文化公司,於2015年11月25日順產一男嬰。因文化公司未爲劉女士繳納生育保險,2015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住院生子期間,劉女士全額支付醫療費4474.2元。此後,劉女士要求文化公司報銷該部分款項,文化公司則以劉女士生子與公司無關爲由予以拒絕。

最終,法院判決文化公司應爲李女士報銷生育醫療費3200元(該款項系法院請社保部門審覈的李女士的醫療費用中符合生育保險報銷範圍內的金額)。

法官說法

生育保險是國家在女職工因懷孕、分娩而無法正常提供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如用人單位拒絕爲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導致女職工無法報銷生育醫療費用、無法領取生育津貼,則女職工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生育保險政策下應予報銷的醫療費用,並主張生育津貼待遇。

風險五: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支付範圍內給付工傷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款項

老張於2013年入職某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2014年2月27日,老張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事故致老張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身體多處骨折)。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老張受到的事故傷害爲工傷,後老張經鑑定爲工傷致殘四級。此後,老張家屬以物業公司未爲老張繳納工傷保險爲由,要求物業公司向老張支付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款項。物業公司以交通事故與公司無關,肇事方已經承擔了賠償責任爲由,不同意支付相關款項。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向老張支付醫療費115407.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120元、生活護理費12366.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2991.8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資、病假工資等款項。

法官說法

如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有工傷保險,那麼發生工傷後勞動者可享有的部分工傷待遇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北京市爲例,依據現有政策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項目包括工傷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項目。以本案爲例,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爲勞動者老張繳納了工傷保險,那麼工傷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項目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無需物業公司負擔。

用人單位負有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是爲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

因此,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纔是有效降低用工風險的良方。

(配圖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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