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皇权不下县,也就是说,县已经是古代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了。明清时期,中国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日臻成熟,对于县级行政机构的管理也日益规范。那么,明清时期的县级地方政府到底有多少由朝廷任命并接受朝廷考核的正式在编官员呢?


一般来说,县级官员分三类:

第一,行政类

1.知县,一县之长,县级最高行政长官,品级为正七品。

2.县丞,知县的副官,相当于副县长,品级为正八品,主要是配合并协助知县完成县里的行政、赋税、档案文书等工作。

3.主簿,知县的秘书官,品级为正九品,主要是配合知县和县丞完成全县的人口、户籍编制和文书工作。


第二,治安司法类

1.典史,又称县尉,品级为从九品,主要负责全县的治安刑狱。

2.巡检,明清时期设巡检司,其最高长官为巡检,品级为从九品,主要负责抓捕、盘查和巡视。

第三,文教类

1.教谕,明清时期在各县设县学,最高长官为教谕,品级为正八品,负责全县教育工作。

2.训导,为教谕的佐官,品级为从八品,配合和协助教谕完成全县教育工作。

其他人员诸如书吏、衙役、师爷、仵作、轿夫等,都是县令花钱雇的,有工资,没编制,属于合同工,国家财政不负担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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