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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以最高的证据要求和最严格的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报案的中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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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最后一天的傍晚,苏南某市城乡接合部的小镇上,空气中弥漫着元旦放假前的温馨气息。突然,镇派出所闯进一个慌慌张张的中年人:“警察同志,有个女的好像死在店里了!”

两位民警小赵和小李火速赶到现场,清江桥下一家破旧的性保健品店。掀开卷帘门,循着灯光来到店里的小房间,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仰面躺在床上,嘴里、喉咙里全是血……小赵迅速通知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来现场进行进一步勘查。

报案的中年人被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询问。透过他断断续续的讲述,警方了解到他叫徐建国,是当地的个体运输户,一个月前经朋友卞新江介绍认识了死者——这家性保健品店的老板徐彩芳,很快成了情人,并经常留宿徐彩芳店里。当天下午,他开车到镇上,把车停在桥南,就来找徐彩芳。看到店门还没开,心里有点怀疑,一拉卷帘门发现没锁,就拉开卷帘门进去,结果发现徐彩芳躺在床上,身体已经凉了。

然而,现场勘查的结果出来后,所有的证据都指向,这个报案的中年人很有可能就是凶手。

经法医鉴定,徐彩芳系被他人扼颈致窒息性死亡,喉咙、嘴中有大量的血迹。其所盖红色棉被及床上淡色床单上的可疑血迹系徐建国所留。现场烟蒂也为徐建国所留。徐彩芳死亡时间为2005年12月30日晚,而性保健店门口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晚10时许,有一个与徐建国体貌姿态很像的人来过现场……

2006年1月4日,徐建国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很快被逮捕。经过几次讯问,他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12月30日晚,他接到徐彩芳电话后赶到徐的店里。因徐彩芳索要钱物两人发生争执,他即采用掐脖子及用被子蒙头、捂嘴的手段将徐彩芳杀死。

2006年9月25日,此案一审宣判,徐建国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徐建国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两种审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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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省高院将徐建国案的卷宗移送省检察院,通知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阅卷并出席二审法庭。

“老江,领导说案子交给你办了!这案子可得好好审查,上诉人现在一口咬定:自己没杀人!”新来的内勤老周把卷宗递给我时,特意加了一句。

我也笑了。老周同志虽然才来我们处不久,已经懂得通过上诉理由“辨别”案件难易了。我们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是一个专门与死刑犯打交道的部门——主要负责全省死刑二审案件的审查及出庭工作。上诉人出于求生怕死的本能往往能想出五花八门的上诉理由。而最让人头疼的就是——“人不是我杀的”。那意味着对整个案件事实的推翻。

接下来的几天,我埋首审查这起看上去并不复杂的杀人案,把所有证据在脑海中过了一遍又一遍,心中的疑惑却越来越大。

从事检察工作多年,有一位前辈的话给我的印象极深。他说:审查刑事案件有两种路径。第一种是:先设定证明对象,然后找证据,再看能证明到什么程度。这种路径对检察官来说比较省力。比如这个案子,种种迹象都证明是徐建国杀人了,我们根据这个几乎可以预设的结论来找证据:有现场血迹,有监控录像,有证人证言,有徐建国供述,那还不是板上钉钉?

然而,这条路径的缺点也很明显。主观判断在先,必然不注重反证的搜集,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细究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几乎都是这条审查路径,最终造成了冤错案件。

所以,这位前辈认为,一个称职的检察官应该选取第二条路径:先全面把握证据,再客观评断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哪些事实,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这种路径比起第一种路径要费力得多,但能做到最大程度的客观公正、不枉不纵。

我从来都是一个较真的人,所以每次都毫不犹豫地选择第二条路径。

一连串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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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二条路径审查徐建国案件,我发现了太多疑点:

没错,现场有徐建国留下的烟蒂,但考虑两人的情人关系,很可能是之前所留,证明力有限。

现场有徐建国的血迹,而徐建国手上亦有指甲大小的伤口。一审认定,伤口系当晚两人撕扯时徐建国被徐彩芳抓伤,并在现场留下血迹,两者相关印证。但细究下来,公安机关并没有提供被害人指甲内残留物的鉴定报告。而被害人的邻居卞新江曾证实徐建国与2005年12月31日为其搬米时“哎哟”叫了一声,说手被擦伤,他当时也看到徐建国手背上渗出一点血来,徐的伤口完全可能系当时所留。至于血迹,不排除之前徐建国在徐彩芳处留宿时产生的可能性。

徐彩芳的小灵通和徐建国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了两人2005年12月30日晚的通话情况。但案发后徐彩芳的小灵通一直未找到,徐建国在后来的供述中说是自己杀人后拿走的,在回家的路上丢了,还骑摩托车去找过。但卞新江的证言证实,徐建国的摩托车自12月23日起至案发,就放在卞家。这些矛盾如何解释?

根据徐彩芳丈夫陆某某证言,徐彩芳2005年12月30日下午曾去陆某某店里批了两条中华,一条红南京香烟,陆找了40元5角零钱给徐,并看到徐把烟和零钱放到一个黄色拎包里。但案发后现场并没有发现香烟,也没有发现拎包。而且案发后发现性保健品店里一点钱财都没有,作为一个正常经营的商店太不合情理。本案并不能排除劫杀可能。

杀人案件的证据卷里有很多恐怖的照片。有的同事看后说“几个月都吃不下红烧肉”。但对我来说,完全没这个问题。那天,我正凝神看被害人徐彩芳尸体的照片,同事小敏从背后拍了我一下,说:“老江,你又从这些血淋淋的照片中看出什么线索啦?”

我回过头,告诉她,还真的有线索。“你看,被害人的颈部有多处伤痕,但甲状软骨处有一处表皮剥脱伴皮革样化。我上午问过顾法医,他说掐脖绝对无法形成该伤痕,除非扼压时被害人脖子上有硬物,从形状看,极可能是戴的坠饰。但现场勘验笔录、徐建国的多次供述和一审认定的犯罪经过完全没提到这个坠饰,这说明犯罪事实没有被查清。”

我又翻出一张被害人头部的照片,“这张照片上,徐彩芳的头皮处有一处明显的伤痕,应为类似方形的硬物所伤。这与徐建国供述及一审认定的他在床上捂死、掐死徐彩芳的经过不能吻合。”

小敏乐了,讽刺我说:“老江,你简直是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审查案件。”她顿了一下,说:“不过,这样的审查才是最严格的审查,才能真的排除一切疑点。”

这期间,我去提审了徐建国。他除了反复强调徐彩芳不是他杀的之外,还提到徐彩芳和卞新江等人也有过交往,不排除他们作案的可能性。结合阅卷疑点,我和省高院的法官一起赶到案发现场仔细察看,从当地公安机关的库房里找到了被害人徐彩芳的指甲,还调取了监控录像,联系公安系统用省内最好的技术设备反复播放。然而,任我们俩1.5视力的眼睛看得生疼,都实在无法确信,录像中那个极模糊的人影就是徐建国。

确实存在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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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徐建国故意杀人案在当地二审开庭。我代表省检察院出席了法庭,发表了检察意见:“本案中尚有部分疑点不能合理排除,认定徐建国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建议将本案发回重审。”

2007年10月10日,省法院采纳了我院意见,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在此过程中,我提出了该案6项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问题:比如能否对徐彩芳的指甲残留物作出鉴定,她内裤上的可疑斑迹能否进行补充鉴定……

12月18日,办公室的电话响起,我像有什么预感地接起电话。那头传来本案主审法官激动的声音:“老江,省公安厅的DNA报告出来了。在徐彩芳的内裤上,检出了第三人王东方的精子;而徐彩芳的指甲和阴道里,检见至少两人的DNA,但既非徐建国,也非王东方的。而且,徐彩芳阴道内检出的男性DNA,与其指甲内Y染色体为同一人。本案确实和你我判断的一样,决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甚至有第三人,第四人!”

2008年3月,一审检察机关将本案撤回起诉,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徐建国被取保候审。

有一次处里讨论这个案件,同事老赵说了段很精辟的话,他说:“徐建国这家伙,本来是‘疑凶’。后来被当成了‘真凶’。通过老江的努力,他又成了‘疑凶’——因为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他杀人的可能性。”大家都笑了,笑声中也都有些感悟。

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被写入法典。回望该案,我再次坚信自己当时的选择——“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以最高的证据要求和最严格的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而我,也一直关注着这个案件的进展。期盼着,杀害徐彩芳的真凶早日落网!(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 清风苑杂志2013年 第3期

作者 | 江乃军、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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