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網絡,圖文無關)

“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必須以最高的證據要求和最嚴格的證明標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報案的中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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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最後一天的傍晚,蘇南某市城鄉接合部的小鎮上,空氣中瀰漫着元旦放假前的溫馨氣息。突然,鎮派出所闖進一個慌慌張張的中年人:“警察同志,有個女的好像死在店裏了!”

兩位民警小趙和小李火速趕到現場,清江橋下一家破舊的性保健品店。掀開卷簾門,循着燈光來到店裏的小房間,一個四十多歲的女人仰面躺在牀上,嘴裏、喉嚨裏全是血……小趙迅速通知區公安局刑警大隊來現場進行進一步勘查。

報案的中年人被帶回派出所作進一步詢問。透過他斷斷續續的講述,警方瞭解到他叫徐建國,是當地的個體運輸戶,一個月前經朋友卞新江介紹認識了死者——這家性保健品店的老闆徐彩芳,很快成了情人,並經常留宿徐彩芳店裏。當天下午,他開車到鎮上,把車停在橋南,就來找徐彩芳。看到店門還沒開,心裏有點懷疑,一拉捲簾門發現沒鎖,就拉開卷簾門進去,結果發現徐彩芳躺在牀上,身體已經涼了。

然而,現場勘查的結果出來後,所有的證據都指向,這個報案的中年人很有可能就是兇手。

經法醫鑑定,徐彩芳系被他人扼頸致窒息性死亡,喉嚨、嘴中有大量的血跡。其所蓋紅色棉被及牀上淡色牀單上的可疑血跡系徐建國所留。現場菸蒂也爲徐建國所留。徐彩芳死亡時間爲2005年12月30日晚,而性保健店門口的監控錄像顯示,當晚10時許,有一個與徐建國體貌姿態很像的人來過現場……

2006年1月4日,徐建國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後很快被逮捕。經過幾次訊問,他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經過:12月30日晚,他接到徐彩芳電話後趕到徐的店裏。因徐彩芳索要錢物兩人發生爭執,他即採用掐脖子及用被子矇頭、捂嘴的手段將徐彩芳殺死。

2006年9月25日,此案一審宣判,徐建國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徐建國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兩種審查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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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省高院將徐建國案的卷宗移送省檢察院,通知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閱卷並出席二審法庭。

“老江,領導說案子交給你辦了!這案子可得好好審查,上訴人現在一口咬定:自己沒殺人!”新來的內勤老周把卷宗遞給我時,特意加了一句。

我也笑了。老周同志雖然纔來我們處不久,已經懂得通過上訴理由“辨別”案件難易了。我們省檢察院公訴二處是一個專門與死刑犯打交道的部門——主要負責全省死刑二審案件的審查及出庭工作。上訴人出於求生怕死的本能往往能想出五花八門的上訴理由。而最讓人頭疼的就是——“人不是我殺的”。那意味着對整個案件事實的推翻。

接下來的幾天,我埋首審查這起看上去並不複雜的殺人案,把所有證據在腦海中過了一遍又一遍,心中的疑惑卻越來越大。

從事檢察工作多年,有一位前輩的話給我的印象極深。他說:審查刑事案件有兩種路徑。第一種是:先設定證明對象,然後找證據,再看能證明到什麼程度。這種路徑對檢察官來說比較省力。比如這個案子,種種跡象都證明是徐建國殺人了,我們根據這個幾乎可以預設的結論來找證據:有現場血跡,有監控錄像,有證人證言,有徐建國供述,那還不是板上釘釘?

然而,這條路徑的缺點也很明顯。主觀判斷在先,必然不注重反證的蒐集,很難做到客觀公正。細究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幾乎都是這條審查路徑,最終造成了冤錯案件。

所以,這位前輩認爲,一個稱職的檢察官應該選取第二條路徑:先全面把握證據,再客觀評斷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哪些事實,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這種路徑比起第一種路徑要費力得多,但能做到最大程度的客觀公正、不枉不縱。

我從來都是一個較真的人,所以每次都毫不猶豫地選擇第二條路徑。

一連串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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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二條路徑審查徐建國案件,我發現了太多疑點:

沒錯,現場有徐建國留下的菸蒂,但考慮兩人的情人關係,很可能是之前所留,證明力有限。

現場有徐建國的血跡,而徐建國手上亦有指甲大小的傷口。一審認定,傷口系當晚兩人撕扯時徐建國被徐彩芳抓傷,並在現場留下血跡,兩者相關印證。但細究下來,公安機關並沒有提供被害人指甲內殘留物的鑑定報告。而被害人的鄰居卞新江曾證實徐建國與2005年12月31日爲其搬米時“哎喲”叫了一聲,說手被擦傷,他當時也看到徐建國手背上滲出一點血來,徐的傷口完全可能系當時所留。至於血跡,不排除之前徐建國在徐彩芳處留宿時產生的可能性。

徐彩芳的小靈通和徐建國手機的通話清單證實了兩人2005年12月30日晚的通話情況。但案發後徐彩芳的小靈通一直未找到,徐建國在後來的供述中說是自己殺人後拿走的,在回家的路上丟了,還騎摩托車去找過。但卞新江的證言證實,徐建國的摩托車自12月23日起至案發,就放在卞家。這些矛盾如何解釋?

根據徐彩芳丈夫陸某某證言,徐彩芳2005年12月30日下午曾去陸某某店裏批了兩條中華,一條紅南京香菸,陸找了40元5角零錢給徐,並看到徐把煙和零錢放到一個黃色拎包裏。但案發後現場並沒有發現香菸,也沒有發現拎包。而且案發後發現性保健品店裏一點錢財都沒有,作爲一個正常經營的商店太不合情理。本案並不能排除劫殺可能。

殺人案件的證據卷裏有很多恐怖的照片。有的同事看後說“幾個月都喫不下紅燒肉”。但對我來說,完全沒這個問題。那天,我正凝神看被害人徐彩芳屍體的照片,同事小敏從背後拍了我一下,說:“老江,你又從這些血淋淋的照片中看出什麼線索啦?”

我回過頭,告訴她,還真的有線索。“你看,被害人的頸部有多處傷痕,但甲狀軟骨處有一處表皮剝脫伴皮革樣化。我上午問過顧法醫,他說掐脖絕對無法形成該傷痕,除非扼壓時被害人脖子上有硬物,從形狀看,極可能是戴的墜飾。但現場勘驗筆錄、徐建國的多次供述和一審認定的犯罪經過完全沒提到這個墜飾,這說明犯罪事實沒有被查清。”

我又翻出一張被害人頭部的照片,“這張照片上,徐彩芳的頭皮處有一處明顯的傷痕,應爲類似方形的硬物所傷。這與徐建國供述及一審認定的他在牀上捂死、掐死徐彩芳的經過不能吻合。”

小敏樂了,諷刺我說:“老江,你簡直是站在辯護人的角度審查案件。”她頓了一下,說:“不過,這樣的審查纔是最嚴格的審查,才能真的排除一切疑點。”

這期間,我去提審了徐建國。他除了反覆強調徐彩芳不是他殺的之外,還提到徐彩芳和卞新江等人也有過交往,不排除他們作案的可能性。結合閱卷疑點,我和省高院的法官一起趕到案發現場仔細察看,從當地公安機關的庫房裏找到了被害人徐彩芳的指甲,還調取了監控錄像,聯繫公安系統用省內最好的技術設備反覆播放。然而,任我們倆1.5視力的眼睛看得生疼,都實在無法確信,錄像中那個極模糊的人影就是徐建國。

確實存在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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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徐建國故意殺人案在當地二審開庭。我代表省檢察院出席了法庭,發表了檢察意見:“本案中尚有部分疑點不能合理排除,認定徐建國故意殺人事實的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建議將本案發回重審。”

2007年10月10日,省法院採納了我院意見,以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在此過程中,我提出了該案6項需要進一步補充偵查的問題:比如能否對徐彩芳的指甲殘留物作出鑑定,她內褲上的可疑斑跡能否進行補充鑑定……

12月18日,辦公室的電話響起,我像有什麼預感地接起電話。那頭傳來本案主審法官激動的聲音:“老江,省公安廳的DNA報告出來了。在徐彩芳的內褲上,檢出了第三人王東方的精子;而徐彩芳的指甲和陰道里,檢見至少兩人的DNA,但既非徐建國,也非王東方的。而且,徐彩芳陰道內檢出的男性DNA,與其指甲內Y染色體爲同一人。本案確實和你我判斷的一樣,決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甚至有第三人,第四人!”

2008年3月,一審檢察機關將本案撤回起訴,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徐建國被取保候審。

有一次處裏討論這個案件,同事老趙說了段很精闢的話,他說:“徐建國這傢伙,本來是‘疑兇’。後來被當成了‘真兇’。通過老江的努力,他又成了‘疑兇’——因爲我們也不能完全排除他殺人的可能性。”大家都笑了,笑聲中也都有些感悟。

201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作爲證明標準被寫入法典。回望該案,我再次堅信自己當時的選擇——“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必須以最高的證據要求和最嚴格的證明標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而我,也一直關注着這個案件的進展。期盼着,殺害徐彩芳的真兇早日落網!(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 | 清風苑雜誌2013年 第3期

作者 | 江乃軍、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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