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律師解讀“女子遭下藥案嫌疑人檢方未批捕”:證據不足,需排除合理懷疑)

7月12日,有網友爆料稱,自己在深圳某自助餐廳喫飯時,被同行男子在水杯內“下藥”,店員發現後及時將杯子收走並好心提醒她,隨後女生報警,該事件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女子遭下藥嫌犯未被批捕 律師解讀:需排除合理懷疑▲店內監控錄像畫面。圖據微博

而據當事女生朱某微博介紹,同行男子趙某在事件曝光後,曾多次打來電話並在微信上道歉。消息截圖顯示,趙某解釋稱“這是一種女性用於緩解性冷淡藥物,本爲女友購買”,“有這個念頭產生大概2天,更多的是獵奇心理,想看看是什麼效果”,因此對當事人朱某下藥。趙某還表示“並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抱着僥倖心理以爲能過去,對此事感到萬分悔恨”。

女子遭下藥嫌犯未被批捕 律師解讀:需排除合理懷疑▲消息截圖。圖據微博

7月15日,深圳福田警方通報稱,已依法對涉嫌強姦的嫌疑男子趙某刑事拘留,經查,嫌疑人趙某與當事人朱某通過社交活動認識,後雙方多通過網絡工具交流,偶爾見面。7月4日,趙某邀請朱某聚餐。期間,趙某趁朱某離開餐桌時,向其飲用的水杯內投放白色粉末(據趙某稱其在國外留學時購買),試圖讓朱某飲用,尋求刺激。

女子遭下藥嫌犯未被批捕 律師解讀:需排除合理懷疑▲深圳福田警方通報

7月30日,據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消息,“女顧客遭男同伴‘下藥’”事件,檢方以證據不足對嫌疑人趙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通報顯示,本案的關鍵物證,水杯的藥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證已滅失;根據法定鑑定機構對嫌疑人趙某身上繳獲的藥物作出的鑑定意見,並結合扣押的藥物說明書,證實該藥物含“他達那非”成分,目前證據不足以證實該藥物會使人失去意識或者陷入迷幻,從而達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狀態。另外,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嫌疑人有“意圖違背女方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的主觀故意。綜合證據看,本案尚達不到批准逮捕的證據標準,因此,該院依法以證據不足對嫌疑人趙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女子遭下藥嫌犯未被批捕 律師解讀:需排除合理懷疑▲店員拍下的放入粉末的水杯。圖據微博

針對檢方“存疑不捕”的決定,當事人朱某發微博表示,自己被告知由於趙某作出“僅僅是想看看她的反應”、“通過藥物說明書知道不會對人體有什麼傷害”等說法,加上其他取證因素,檢察院最終作出該決定。但她認爲趙某這樣的說法實在無法接受和相信,於是向檢方表示堅持自己的訴求,接下來將由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而檢方的這一決定也在網友中引發熱議,“他(趙某)在聊天記錄裏承認下藥了也不能定罪嗎?”“嫌疑人還會因此受到處罰嗎?”……針對這些疑問,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多位律師,一起解讀該案的判決及後續可能的發展。

周筱贇:廣強律師事務所網絡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祕書長

趙莉芸: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付建: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疑問1:

現階段“存疑不捕”是否合理?

周筱贇:“存疑不捕”的決定,儘管與公衆的期待不相一致,但目前在法律程序上是沒有問題的,體現了“疑罪從無”原則。本案最重要的物證,即下藥的水杯,在案發後被倒掉、清洗。如果被下迷藥的水杯沒有清洗,從水杯殘留物中鑑定出足量的迷藥,而非當事人身上繳獲的他達那非,同樣可以定罪。

辦案人員雖然從當事人身上繳獲了藥物,但經過鑑定,該藥物含“他達那非”成分。經查詢,這是一種治療男性勃起功能障礙的藥物,原理和偉哥(西地那芬)類似,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藥能導致女性失去意識或激發女性性慾。儘管存在當事人身上藥物是給自己服用、投入水杯的是事先研磨的其他迷藥的可能性,但由於水杯這一最重要的物證滅失,無法鑑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因爲存在另外一種可能性,即身上繳獲的藥物和水杯中的藥物是同一種。刑法有一個重要原則是“存疑有利於嫌疑人”,即證據不足,存在多種可能性時,則選擇對嫌疑人更有利的那個可能性。所以,由於物證的缺失,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無法給當事人定罪。

趙莉芸:我認爲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原因,是認爲證明有犯罪事實的證據不足。根據我國刑法中強姦罪的罪狀可知,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爲。而認定是否構成犯罪需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即行爲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有相應行爲

根據公開披露的情況來看,目前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該男子有強姦的故意(下藥的行爲不等同於強姦),這是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本案無“暴力”、“脅迫”,那就要看本案的“作案方式”是否屬於罪狀中規定的“其他手段”。司法實踐中認定“下藥”強姦是否屬於“其他手段”的關鍵在於,藥物是否使人失去意識或者陷入迷幻,從而達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狀態。簡言之,本案要具備逮捕的條件,客觀方面至少要滿足藥物足以使被害人失去意識或陷入迷幻而達到不知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狀態、男子明知該藥物的威力而祕密投放等條件,根據公開的信息來看,目前證據狀況顯然無法滿足上述條件,所以無法逮捕

付建:根據法律的規定,批准逮捕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的必要。首先,對該案件進行定性,很明顯犯罪嫌疑人有非法侵犯的目的,想通過下藥使受害人失去意識進而可以控制受害人,而且已經實施了下藥的動作,已經開始着手犯罪行爲,也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只不過後來因爲在店員的“干預”下才沒有成功。

可是水杯的藥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證已滅失,目前當事人犯罪的證據,只有他承認“下藥”的微信聊天記錄,而《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該案的關鍵證據在於杯中的藥是否是男子身上攜帶的藥物,要排除這一疑點,才能最終構成犯罪事實。

疑問2:

當事人接下來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趙莉芸:兩個途徑。一是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若公安機關認爲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檢察機關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二是向作出決定的檢察機關或其上級檢察機關申訴

付建:這個事情屬於刑事案件的範疇,在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後,女生只有積極配合調查,把男子犯罪的證據收集充分,讓案件不再“存疑”。

疑問3:

“下藥”男子是否會受到處罰?

付建:就目前決定來看,沒有批准逮捕,男子也是處於取保候審的狀態,如果在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偵查機關補充提交的證據能證明男子構成犯罪,檢察院將會批准逮捕,然後提起公訴。若補充偵查的內容沒有進展性的內容,男子還是不會被批捕,最終補充偵查期限截止之日,會做出證據不足不起訴。

趙莉芸:最終結果還是要看證據狀況,若本案證據紮實,最終成案,則屬強姦罪(未遂),男子將面臨有期徒刑(三至十年,也可能低於三年)。若證據不足,恐難以犯罪論,也就沒有刑罰一說了。

疑問4:

“存疑不捕”決定爲何引發爭議?

付建: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大,在輿論壓力、道德層面,他受到了社會道德的譴責,但是目前法律懲罰還不能實現,因此引發爭議。這體現了法律程序與個體權益產生的衝突,實質上也是法律上“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衝突。現在我國注重於實現“程序正義”,雖然有時候會讓“實體正義”在個案中很難得到實現,但是“程序正義”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石之一

趙莉芸:該案由於個體對刑事訴訟的認知存在一定偏差,導致對“存疑不捕”的認同感不高。該案不捕的決定看似是程序問題,實質上是實體問題,即證據不足,這是技術性問題,個體及公衆對此存在異議也屬正常。一般來說要解決這個問題,還是要加強釋法說理

周筱贇:我強烈譴責這類試圖侵犯女性的行爲,但是刑法關係到個體的自由和生命,其證明標準遠比民法更爲嚴格,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就目前的證據,由於物證的缺失,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無法給當事人定罪。本案對於類似性侵事件被害人的建議就是: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同時固定證據,保護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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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ease 本文來源:紅星新聞 作者:李文滔 羅丹妮 責任編輯:馬文靜_NB1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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