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是要求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時,提交與總行之間系統隔離、訪問控制、信息隔離等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以及規範數據跨境流動管理的說明文件。目前,《託管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支持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適當考慮外國銀行總行的資產規模和業務經驗,明確分行申請條件,進一步完善淨資產等准入安排。

(原標題:支持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 提升基金託管人淨資產門檻至200億元)

5月9日,證監會就修訂《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託管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支持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同時將基金託管人淨資產最低要求提升至200億元。

據證監會網站顯示,今年4月份,證監會先後接收了3家外資銀行分行基金託管資格的申請。

金融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

目前,《託管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支持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適當考慮外國銀行總行的資產規模和業務經驗,明確分行申請條件,進一步完善淨資產等准入安排。二是完善基金託管人監管安排,建立外國銀行總行責任追究機制,明確信息系統跨境部署和數據跨境流動相關要求;持續強化風險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豐富行政監管措施。三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允許申請人在獲得覈准後再開展人員、系統、場所等方面的籌備工作,優化申請材料及現場檢查安排。四是統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准入標準與監管要求,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有關要求一併納入《託管辦法》。

“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是國家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的步驟之一。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不僅僅是指外資銀行可以在國內設立獨資或者控股金融機構,其實更爲重要的是,他們在獲得業務資格上,也要日漸與國內的金融機構一視同仁,也就是‘國民待遇標準’的原則,託管資格是其中的一種資格。”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華福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對於將淨資產最低要求提升至200億元,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主要是爲了有效提高基金託管人的抗風險能力。我國居民的理財需求不斷增加,基金規模不斷上升,與此同時,國內資本市場與境外市場聯動性增加,一旦金融市場大幅波動,可能會帶來較大的金融資產投資損失,提高淨資產准入標準,有助於提升基金託管人的抗風險能力。同時,淨資產比較高的託管機構,本身的研究能力比較高,風控能力也比較強,這可以降低基金託管風險,也可以保護投資者權益。

已有3家外資銀行遞交申請

據證監會網站,4月份,證監會已經接收了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和德意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3家外資銀行在華分行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申請材料,目前均處於補正中。而在2018年10月份,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已經獲得基金託管資格。截至目前,渣打銀行已爲20多家本地基金公司和券商提供託管服務,託管了近70個產品。

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我國公募基金規模16.64萬億元,私募基金規模14.25萬億元。

外資銀行取得託管資格後對國內金融機構有何影響?對此,潘向東表示,外國商業銀行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監測方面比較成熟,將對國內商業銀行產生一定的競爭壓力,影響國內商業銀行完善制度、提高服務質量。

與此同時,外國商業銀行對海外經濟、市場比較熟悉,對涉及境外投資的基金吸引力較大。對於基金公司來說,將會多些選擇,在託管費方面也會增加相應的議價能力。對整體金融市場而言,有助於提高基金託管的服務質量、市場效率,降低基金託管風險。

魯政委表示,實際上,面對外資銀行的競爭,國內金融機構仍具有一定優勢。從目前來看,國內金融機構更願意將託管業務交給國內金融機構。而外資基金公司可能出於此前的合作基礎,會更傾向於選擇外資銀行作爲託管合作方。“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允許銀行獲得託管資格,也有助於加速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使得海外基金加快國內佈局。”

需注意跨境數據流動

在當前背景下,允許外資銀行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引起市場人士對金融安全的思考。

潘向東表示,雖然外國商業銀行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在實施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時,仍要注意國家金融安全問題。另外,要充分做到中國分支機構和外國母銀行的充分隔離,注意數據存儲等方面的安全,避免境外資本市場波動,波及在中國進行基金託管的分支機構。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託管其實履行的也是信託義務,外資銀行分行託管的資產要嚴格與母行資產進行隔離。監管要注意在極端的情況下,外資銀行託管業務可能給國內市場帶來的困擾。”魯政委表示,所以,在允許外資銀行取得託管資格的同時,我國跟外資銀行所在國家的監管備忘錄,尤其在出現極端情況下的法律適用,就變得非常的重要。另外,從對等的角度考慮,我國金融機構能否在這些外資銀行母國也取得託管資格,也需要予以考慮,這屬於國際金融合作中的一部分。

《託管辦法》起草說明顯示,外國銀行在華分行開展基金託管業務,可能涉及數據跨境流動問題。爲此,證監會擬在《託管辦法》中明確:一是基金託管人應當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護基金業務數據及投資者信息安全,防範信息泄露與損毀。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機構、個人提供基金業務數據及投資者信息。二是要求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時,提交與總行之間系統隔離、訪問控制、信息隔離等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以及規範數據跨境流動管理的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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