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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9日,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鵬起科技,代碼:600614)發佈《關於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ST鵬起的《調查通知書》(編號:滬證調查字2020-1-012號)和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朋起先生的《調查通知書》(編號:滬證調查字2020-1-013號)。根據上述《調查通知書》,因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均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朋起先生立案調查。(鵬起科技維權入口

由於*ST鵬起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預登記。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廣大的*ST鵬起投資者展開徵集,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或預登記。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等證券欺詐行爲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宋一欣律師認爲,*ST鵬起案訴訟索賠條件暫定爲:2020年5月9日前買賣過該股票,並在2020年5月9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預登記。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登記或預登記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按照法律規定,一經中國證監會認定該上市公司或相關責任人的證券欺詐行爲成立並做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方可正式委託律師提起索賠訴訟。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結論進一步調整,並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定或認定的賠付範圍、賠付標準、計算方式爲準。

2.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公司退市與否,不影響索賠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進度。但破產(包括重整或清算),則有可能會影響訴訟進度。

3.律師服務採用風險代理模式,即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再行支付,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律師不應對訴訟結果做出承諾。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複印件。(2)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開戶信息單。(3)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及對賬單原件(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至今)。如兼有普通賬戶及融資融券賬戶的,或如有多賬戶的,皆應提供,並予以註明;如交易次數頻繁,請提供Excel表並電郵。(4)自我估計的投資損失差額。 (5) 包含地址/電話/手機/郵箱在內的詳細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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