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会儿普法 | 单位外迁后员工拒不到岗,能否视为主动辞职?

案  例

某设备公司因产业政策原因,其生产车间自2017年8月1日起从原地区外迁。在此之前,公司未与员工进行协商,便向包括洪某在内的车间所有员工发布车间搬迁通知,要求他们从2017年8月2日起到外迁地点上班,未按通知时间到岗者,视同自行提出辞职,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

洪某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到岗,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洪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公司却以其是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洪某为此提起仲裁申请。最终,洪某的请求得到支持。

评  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企业搬迁,员工不同意到新工作地点上班,该如何处理双方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因政策原因迁移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致使劳动者变更工作地点时,用人单位要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支付补偿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设备公司因政策原因将其生产车间外迁,显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规定,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与洪某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 公司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洪某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但设备公司并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而是单方变更了劳动合同,在员工拒绝变更后又将其视为自行离职且不支付补偿。该公司的上述作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解除,而洪某仅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应予支持。

依  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丨赖   玥

编辑丨徐德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市总工会会员卡办公室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