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1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原标题:曲靖一男子酒驾受审,数百人围观!

5月8日上午, 师宗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多部门利用乡镇赶集日到彩云镇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赶集群众、新闻媒体记者共300多人围观旁听。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1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庭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法院当即作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场向吴某某宣读逮捕决定书并执行逮捕。

经了解,被告人吴某某系第二次因醉酒驾驶被交管部门查获,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2017年12月8日20时40分许,吴某某驾驶云D8***U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五龙乡弄台村路段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云D2***D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肇事时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8.5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师宗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吴某某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3月13日,师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进行判决,判处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未曾想,已受过一次刑事处罚的吴某某仍不知悔改,2019年12月31日20时24分许,再次饮酒后驾驶云D8***U号轻型普通货车出现在师宗县城大街上被交警查获。被查获时,吴某某不仅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还涉嫌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让群众认识到危险驾驶对自身和社会的危害性,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师宗县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了此次“巡回审判法庭”现场审判普法活动。

近一个小时的庭审活动,让旁听的群众以直观的方式接受了一场“零距离”的警示教育,起到震慑“醉驾”肇事者,警示教育他人的作用。旁听者们认为这种公开审理的形式非常有教育意义,纷纷表示对“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有了更真切的体会和认识,明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是犯罪。

蜀黍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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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什么是酒驾?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什么是醉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另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图文来源:曲靖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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