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2月,周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被永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戴某找到被告人謝黎明,讓其予以關照,後送給被告人謝黎明現金人民幣10萬元作爲謝禮。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謝黎明擔任永嘉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0萬元。

原標題:受賄60萬,他在平陽被判刑!

2020年5月12日下午,平陽法院依法對溫州中院指定管轄的被告人謝黎明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審理。部分縣人大代表,縣檢察院、縣公安局幹警等100餘人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謝黎明擔任永嘉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0萬元。案發後,被告人謝黎明於2019年8月26日到永嘉縣監察委投案。具體事實如下:

2016年3月,鄭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犯罪被永嘉縣公安局立案並採取邊控措施。同年5月,葉某受胡某之託找到被告人謝黎明,希望幫忙儘早解除鄭某的邊控措施。之後,胡某將現金人民幣50萬元交給葉某作爲請託費用,葉某將其中30萬元分二次送給被告人謝黎明。

2017年年初,周某甲涉嫌賭博犯罪被永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後,周某甲的父親找到盧某,讓盧某找被告人謝黎明幫忙。同年4月,周某甲的父親通過盧某將現金人民幣20萬元送給被告人謝黎明。

2019年2月,周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被永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戴某找到被告人謝黎明,讓其予以關照,後送給被告人謝黎明現金人民幣10萬元作爲謝禮。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謝黎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被告人謝黎明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謝黎明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犯罪後能自首,並積極退清贓款,認罪認罰,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據此,判處被告人謝黎明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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