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劉女士說,她之前也在其他團購平臺買過優惠消費券,後來因爲疫情影響沒有消費的,最後都全額退款了,而這個旅遊平臺卻要求“必須消費”,她認爲不合理。律師還表示,一些團購平臺會設置優惠消費券“過期無效”、“過期不退款”之類的交易條件,也是不合理的,因爲這相當於剝奪了消費者在合同終止後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款項的權利,而經營者也會在這個過程中獲得不當利益。

現在很多團購網站都會推出一些優惠套餐來吸引消費者。市民劉女士去年底就在一個網上的旅遊平臺上購買了兩張優惠券,本來打算春節期間和家人朋友一起去放鬆下,誰知遇上疫情,旅遊景點暫停營業。現在劉女士向平臺提出退款,卻遭到拒絕。

劉女士網上訂購的是恩平一個溫泉度假區的套票,99元包含兩個標準雙人間一晚的住宿,以及兩個大人和兩個1.2米以下小朋友的溫泉門票,使用限期到2020年2月29日。根據產品的補充說明,遊客消費時,要按照不同月份、不同時間,比如週末、節假日等,加收每間房80元至350元不等的費用。劉女士本來打算儘量避開需要加收費用的日子去消費。

劉女士:“後來因爲疫情,大家都不出門,這是國家的規定,我們也遵守。但眼看套票快過期了,景區還沒解封,我也一直聯絡不上旅遊平臺,酒店也沒人接電話,我連續打了一個月電話了。”

今年3月中旬,劉女士終於聯繫上旅遊平臺客服,對方表示套票的使用限期延長至8月30日,由於是特惠酒店套餐,不能退換。到了上個月底,劉女士又收到消息,溫泉度假區5月份開始恢復正常營業,可以預約消費。

劉女士:“預約時間上顯示需要加收費用,週日到週五加收100元,週六加收140元。我們想着如果是可以接受的範圍,也可以去消費。因爲小朋友長身體,已經超過1.2米了,他說又要加錢。我就問他能不能退款,一來時間不好遷就,二來加收這麼多也超出了預算,他就讓我按平臺的要求預約,之後就不再跟我說了。”

劉女士說,她之前也在其他團購平臺買過優惠消費券,後來因爲疫情影響沒有消費的,最後都全額退款了,而這個旅遊平臺卻要求“必須消費”,她認爲不合理。

劉女士:“它相當於把所有責任都推到消費者身上,而不去跟你溝通協商解決,你怎麼都要加錢去消費,根本不給我們其他選擇。”

律師分析:合同未履行 消費者可隨時提出退款

消費者在團購平臺上購買優惠消費券,其實就相當於和平臺建立了相應的服務合同。像旅遊平臺設定溫泉度假區的優惠套票只能“加價消費”並且“不能退款”也是合同中約定的,那麼,劉女士是否只能按照這個合同來執行呢?再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對於旅遊平臺在景區重新開業後要求補差價才能消費的規定,律師葉妤分析:“如果說旅遊平臺當初跟消費者在第一次建立服務合同關係的時候,就已經明確在特殊時期會有加錢的行爲,那麼當事人在疫情期間導致服務合同期限延長,在延長期間應當也是受主合同約束的。所以需要另行收取費用是沒有問題的,因爲已經提前跟消費者說明,消費者是接受的。”

但旅遊平臺以“特惠套餐”、“使用期限延長”等理由拒絕退款,這種行爲就顯得不妥了。

律師葉妤:“其實消費者在沒有享受服務的情況下,是隨時有權退換相應費用的,但是我們要注意,在這個合同當中有沒有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可能商家以消費者違約爲由,酌情扣除一定的違約金,在消費者可承受的範圍內,這是合理的。但如果商家拒絕退款,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律師還表示,一些團購平臺會設置優惠消費券“過期無效”、“過期不退款”之類的交易條件,也是不合理的,因爲這相當於剝奪了消費者在合同終止後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款項的權利,而經營者也會在這個過程中獲得不當利益。律師建議,當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時,可以保留相關消費記錄,及時向工商等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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