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法院對江西省原副省長鬍長清受賄、行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胡長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庭經審理查明,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長清在擔任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副局長,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副省長期間。

---先後87次收受、索取江西奧特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總裁周雪華(另案處理)、江西金陽光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衛東(另案處理)等18人及江西省商業儲運公司的錢物,摺合人民幣共計544萬餘元。其中人民幣280萬餘元、美元8萬元、港幣94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97萬餘元的貴重物品。

---胡長清還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爲有關行賄人謀取利益,造成國家鉅額財產損失。

---同時,胡長清爲自己職務提升及工作調動拉關係,從1997年年初至1999年6月,先後5次向他人行賄共計人民幣8萬元。此外,胡長清還對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的價值人民幣161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庭認爲,胡長清身爲國家工作人員、政府高級領導幹部,大肆收受、索取鉅額賄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壞,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胡長清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並對其鉅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分別構成了行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判決後,胡長清不服,上訴至江西省高級法院。江西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胡長清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

2000年3月8日,胡長清在南昌被執行死刑。

文 | 高洪海

來源 | 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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