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中,柳北法院在根據現有證據查找不到紹某某法定順位監護人的情況下,從充分保護和落實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通過法律程序指定社會福利機構作爲監護人,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審判改革中,按照改革工作要求,在法律適用上進行的有益嘗試和探索,促使涉未成年人權益類案件得到了妥善處理。本案系廣西壯族自治區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困境兒童指定監護人案件,審理法院從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通過法律程序指定社會福利機構作爲監護人,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審判改革中進行的有益探索和實踐。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困境兒童指定監護人案——柳州市兒童福利院申請確定監護人糾紛案入選其中。

紹某某自幼母親下落不明,其滿月後不久,便被其父紹某甲抱送至大姑母紹某乙家中撫養。2013年,紹某甲、紹某乙的丈夫相繼去世,而紹某乙患有嚴重眼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無法繼續照顧紹某某,紹某某被安置在其小姑母紹某丙家中生活。然而,紹某丙無暇照看紹某某,無法保障紹某某讀書、喫飯等生活成長的基本需求,導致紹某某長期處於流浪狀態。2018年1月,紹某某在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幫助下進入柳州市救助站進行臨時保護。2018年2月,柳州市救助站以紹某某屬困境兒童身份爲由,將其轉移至柳州市兒童福利院生活至今。同年8月,柳州市民政局和兒童福利院、柳北區政府與紹某某所在街道社區多次協商後,書面確認由柳州市兒童福利院擔任紹某某合法監護人,並向法院提交了指定監護人申請書。本案由柳州市柳北區政府督辦,柳北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認爲,對紹某某有監護資格的人員均已喪失監護能力或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兒童福利院作爲民政局下屬的事業單位,對未成年人負有社會救助職責。爲切實保障紹某某的合法權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監護人監護的情況下,儘快解決落戶及正常上學等實際問題,該院依法判決,指定柳州市兒童福利院爲紹某某的合法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這一案例具有典型意義,兒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確保兒童健康成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本案系廣西壯族自治區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困境兒童指定監護人案件,審理法院從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通過法律程序指定社會福利機構作爲監護人,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審判改革中進行的有益探索和實踐。該案判決依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據瞭解,爲了儘快讓這位剛滿8週歲的女孩落戶有個新“家”、解決正常上學問題,柳北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就多次參加政府召開的協調會,並和檢察院多次碰頭探討、交換意見,柳北法院還在前期對公安、民政、街道社區等相關部門在處理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全程釋法、指引,家事法官在開庭前到兒童福利院對小女孩本人進行了走訪。案件宣判後,柳北法院積極進行判後回訪,法官會同福利院、社區、公安等部門幫助小女孩了卻了她開學前的一個小心願——回到以前生活的地方,與小夥伴一起玩玩。

柳北法院家事法官表示,依法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一直以來都是我國法治社會堅持的法律原則,也是本次家事審判改革有所側重的改革要求。本案中,柳北法院在根據現有證據查找不到紹某某法定順位監護人的情況下,從充分保護和落實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通過法律程序指定社會福利機構作爲監護人,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審判改革中,按照改革工作要求,在法律適用上進行的有益嘗試和探索,促使涉未成年人權益類案件得到了妥善處理。

(供稿:韋林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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